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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合格谁说了算

 芬芳家园阿芳 2017-09-17

导读

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身体素质、内在品质等为标准,用人单位不得随便无偿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1日,吴某入职被告L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止,试用期6个月,员工试用期内应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状况能适应工作要求,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等,公司将在试用期结束前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或评价,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直接上级的评估确认,对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公司将在次年1月份工资的发薪日根据员工上年的工作时间支付第13个月工资作为固定年终奖金,如果员工在上年12月31日前离职,将不能享受第13个月的固定年终奖金等。2016年12月23日,L公司安排吴某进行试用期考评,根据吴某自评及直线领导评价,L公司对吴某作出试用期未通过的评估结论。2016年12月29日,L公司征得工会意见后作出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吴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

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吴某与L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应认定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L公司与吴某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录用条件包括有相应的工作能力等,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直接上级的评估确认作为试用期考核是否录用的条件,吴某在L公司从事人事部门行政助理一职,沟通能力、专业知识及技能、工作效果、工作效率是其必须具有的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工作能力要求,满足期望是基本要求,需要改进说明不符合要求,吴某自我对试用期间上述4项评价为需要改进,其他4项满足期望,超出期望及杰出为0,表明吴某清楚知道自己的工作能力等试用期表现与所在岗位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自我评价要素50%的不达标,加之直接上级对其评估为至少6项需要改进,L公司结合吴某个人自评及直接上级的评估,吴某50%以上的评价要素达不符合要求,L公司对吴某作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

劳动者试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两种。无论属于那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至于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 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在广告上发布招聘信息时,除了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龄、职业技术、学历等)外,还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2. 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如被证实劳动者有此类不正当行为,用人单位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 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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