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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身救父”婚姻可以撤销

 秦岭之尖 2017-09-18

【案 情】

2009年3月初,程菲的父亲被确诊患有尿毒症,急需治疗且要6万元医疗费用。该费用对贫穷的程家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每当看到父亲脸上的痛苦与无奈,21岁的孝女程菲心如刀绞,却又爱莫能助。突然有一天她想到一个“卖身救父”的方法,于是含泪在网上发帖:只要有人肯出6万元钱给我父亲治病,我愿意嫁他为妻。为了让别人相信自己,程菲还在网上公开了自己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和QQ号,并贴上了自己的照片。刚离婚不久、35岁的钟力胜“应征”并付款后,于2009年4月30日与程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性格孤僻、暴躁、多疑的钟力胜认为程菲是用钱买来的,自己想怎样就可以怎样,于是动辄对程菲施以拳脚。起初,程菲觉得钟力胜有恩于自己而逆来顺受,但见钟力胜得寸进尺,遂于2010年4月12日,以当初结婚系违背自己真实意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钟力胜的婚姻关系。钟力胜则不同意,认为他们的婚姻当属有效。

【审 判】

法院审理认为,程菲与钟力胜之间“卖身救父”式的婚姻,不仅有违婚姻自主原则,也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双方虽结婚符合法定实质要件,但程菲由于为父亲治病而被迫“卖身”,存在“胁迫”的因素,属可撤销婚姻,遂判决撤销了程菲与钟力胜之间的婚姻关系。

【评 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一:“卖身救父”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里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三层含义:(1)双方自愿而非一方自愿;(2)本人自愿而非他人自愿;(3)完全自愿而非勉强同意。该案的“卖身救父”婚姻,实际上是程菲基于无力为父治病的压力而勉强为之,自然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卖身救父”婚姻中,女方自买其身,目的只是要钱,而非结婚,结婚只是女方为筹集钱财的手段。男方则为了花钱买妻而交给女方钱财,实质上完全是一种“你给钱,我给人”的买卖婚姻,不仅违反了禁止买卖婚姻原则,而且与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相悖。

第二:“卖身救父”婚姻系变相的胁迫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该案中,一方面,在程菲发帖,钟力胜“应征”,双方明确对应关系后,钟力胜给了程菲一个两难选择:要么结婚,就给钱让程菲父亲治病;要么不结婚,不管程菲父亲的生死。这对于程菲来说,也是一种要挟——只有结婚而别无选择。只不过这种要挟与一般的要挟不同,一般要挟的内容完全由要挟人提出,而这种要挟内容的提出,则是程菲迫于无奈,“自愿”接受钟力胜的要挟。但不管怎样,两种情形均不能回避要挟的本质。另一方面,“卖身救父”婚姻的女方往往因为某一客观原因所迫才结婚。程菲的选择也正是迫于父亲病重而又苦于无钱治病,才仅仅将其征婚条件定格在6万元钱,而不分年龄大小、不分对方好坏、不分家庭条件、不分地域远近等等的,甚至根本没有考虑自己日后的幸福、生存,由此产生的婚姻,明显不是她的真实意愿。

第三:“卖身救父”婚姻可以撤销。《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正因为程菲“卖身救父”式婚姻存在的胁迫性,而其又是在一年内提出,故其权利的行使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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