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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涉嫌职务侵占 |两高法律资讯

 韬1atncxuod78t 2017-09-18


导读

超高的关注烈度面前,有关部门既没有因为“剧情狗血”就对报案人的诉求置之不理,也没有因为舆论对一方当事人的激烈抨击就先入为主,根据报案人的控告展开调查,实事求是地采取强制措施,这是执法者的担当,更是公民信仰法律的源头!

来源:简言简语

9月14日,朝阳警方的一则通报刷爆网络,那个疑似给某知名演员戴绿帽子的人被抓了!




朝阳警方的通报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称自己的总经理宋某等人,于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服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朝阳警方受理后已于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消息一出,舆情沸腾,虽未指名道性,但吃瓜群众们都知道这个“宋某”到底是谁,于是乎纷纷奔走相告,“宋X有难,八方点赞”的盛况再次刷新纪录。


更让人遐想的是通报中那个“宋某等人”的字样。从文字上看,这家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的对象不止一人,“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的表述也表明显然也不是仅仅拘了一个宋某,至于“等”字背后究竟还有谁,舆论自有期待,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也会有进一步的信息发布。无论如何,这起沸沸扬扬的事件里不太光彩的当事人终于迎来一个法律层面的否定评价,在大呼痛快的同时,宋某他们可能面临的代价究竟有多严重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这一解释中关于受贿罪、贪污罪对应的数额标准分别是三万元和二十万元。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达到六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达到一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我国刑法有期徒刑最高为十五年,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的数额超过一百万元就可能面临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惩。


当然以上只是基于刑法条文的分析。作为一名刑法工作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应当是发言讨论的底线。采取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下一步还面临着进一步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多个环节,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自待有关机关的进一步工作。尽管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都不得确定有罪是最基本的宪法原则,但是在基本的事实面前,对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经当事人报案后启动刑事程序并迈出实质性步伐,仍然能够让我们相信法治面对罪恶的力量:法律是行为底线,但凡为非作歹的,法律都会让他付出代价!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当事一方诉诸刑法的行动。这一事件肇始于男方在微博的信息发布。一年前,男方先是在微博上控诉女方出轨经纪人宋某,继而表示要解除婚姻关系,随即便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明星自带的光环效应、出轨剧情的加成效果,让这一事件迅速引爆舆论。随之而来爆出的女方伙同宋某既偷人又偷钱的狗血剧情更让这一事件爆发式刷屏,也将女方和宋某钉在了舆论的耻辱柱上。从爆料看这一事件绝对超出想象令人发指,然而在舆论场上审判不等于法律的否定。法律是一切的尺度,违反法律的就必须付出代价,在舆论绞杀的同时,诉诸法律,特别是最严厉的刑法,让一切行为经受法律的检视,无辜者不必遭受不白之冤,作恶者难逃严密法网,这既是法治的力量,更是普通人面对罪恶应有的态度。否则即使在微博上将女方和宋某骂个狗血喷头,换个小号他们照样能幸福的生活,法律的制裁才是最严厉的,在名誉上声名扫地,在法律上代价沉重,让真正的作恶者体会到什么叫真正的身败名裂,这无损于法律,更有益于人心。


其次,值得点赞的是执法者的担当。明星八卦 狗血出轨,让这一事件汇集起不同群体的现象级关注,一时间高呼油炸奸夫淫妇者有之,调侃屌丝终究是屌丝者有之,“致敬”如海深般女人心者有之,实地跟踪、捉拿奸夫淫妇者更有之。现象级关注的背后是超高的舆情燃点,这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第一次开庭时蜂拥而至的媒体就能窥见一斑。刑事诉讼是对公民最为严厉的诉讼,也就经受着最严格的正当程序。超高的关注烈度面前,有关部门既没有因为“剧情狗血”就对报案人的诉求置之不理,也没有因为舆论对一方当事人的激烈抨击就先入为主,根据报案人的控告展开调查,实事求是地采取强制措施,这是执法者的担当,更是公民信仰法律的源头!



最后,需要呼吁的是围观者的理性。尽管这一事件爆发于当事人在微博的控诉,但是在控诉的第二天一方当事人既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还就此提出了名誉侵权之诉,乃知道今天刑事程序的展开,我们都能感受到当事方在法治轨道内解决事件的希望和努力。娱乐圈的话题可以被娱乐化,但是纳入法治轨道内的纠纷就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明星的光环不会成为优势地位,舆论场上的千夫所指也不当然地等于法律上的板上钉钉。因为宋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欢呼雀跃,就更应该耐心的等待进一步的结果而不是就此继续欢呼奸夫淫妇的惨淡下场。同理,既然因为法律的介入而兴奋,就更应该在这一事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而不是沉溺于具体的事实宣泄大仇得报的快感。再热的事件总有冷却的时候,如果我们不能从中反思到理性和对法律的信任,那也只能是狗血之上再添狗血。


多说一句,宋某已经成了犯罪嫌疑人,下次再用人家的照片是不是该考虑打个码了,毕竟连板上钉钉的罪犯都还有基本人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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