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按 伴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也不断深入强化了依法办案、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证据裁判和庭审中心意识。控辩双方通过在法庭充分示证、质证、发问和法庭辩论,庭审活动质量也势必越来越高,庭审内容也必将越来越精彩。 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提高公诉人出庭公诉能力、确保出庭公诉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写了系列公诉人出庭规范及常见问题应对的权威指导;作为经常与公诉人“过招”的辩护律师,如果不了解熟悉公诉人的“套路”,难以做到有效辩护。 南京刑事上期推送了公诉人法庭讯问“套路”第一部分,本期继续推送第二部分,今后会将继续推送相关控辩策略与技巧类的文章,供大家交流、参考。 不同类型案件法庭讯问的基本方法 一名被告人一罪名的讯问 这种情形下的讯问比较简单,一般按照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讯问,通过对犯罪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危害后果等内容的讯问来揭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对于多笔犯罪事实的,在讯问时可以合同同类项,先将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内容相同或一致的方面进行合并讯问,再对逐笔事实展开讯问,对于已经讯问过的内容不必重复讯问。 一名被告人多罪名的讯问 在这种情形下,通常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罪名顺序进行发问。为节约庭审时间,可以将各罪名之间涉及的相同内容合并讯问。 比如,被告人出于相同动机、目的,采取的针对相同对象的犯罪,而触犯了不同罪名,公诉人在讯问时,可以先合并讯问其犯罪动机、目的等同类共性问题,再针对呈现个性特点的其他要素按照起诉书的指控罪名逐个进行讯问,避免在某些内容上的重复讯问。 共同犯罪一个罪名的讯问 公诉人应当先对共同犯意联路进行讯问,再就构成要件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等法定量刑情节进行讯问,最后就各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酌定情节进行讯问。 在对被告人的讯问顺序上,没有必要拘泥于起诉书中被告人的排序,可以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做顺序上的调整。如果主犯供述得比较好,可以先讯问主犯。 如果主犯供述不理想,可以先讯问其他认罪态度好、供述清楚的从犯,以便于法庭更易于接受公诉人指控的观点。 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将供述相互矛盾的被告人同时带上法庭进行讯问,就供述的矛盾点让被告人相互对质。 共同犯罪多罪名的讯问 对此种较为复杂的情形,有些公诉人采取以被告人为纲的方式进行讯问,在讯问某名被告人时将其涉嫌的罪名与犯罪事实一次性讯问完毕。 这种一人一了的做法,形式上显得有条理,效率比较高,对于简单的共同犯罪效果比较好,但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被告人之间的罪名与事实相互交叉、重叠,反而会造成混乱。 因此,我们主张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原则上采取以事实为目的、以罪名为纲的方式,按照罪名进行讯问,一事一了、一罪一了。 尽管这样做比较繁琐,需要将被告人频繁地带出法庭,但实践中效果较好。另外,公诉人的讯问方法应当与示证的方式组合起来,公诉人在讯问中如果采取以事实为目的、以罪名为纲的方式,在示证阶段也应当按照这种逻辑进行。 公诉人法庭询问的原则 根据询问对象不同,法庭讯问包括询问证人、询问侦查人员、询问鉴定人员。虽然针对不同对象询问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询问的目标大体一致,那就是解决控辩双方争议问题。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也基本相同。一般来说,公诉人在开展法庭询问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依法文明 首先,公诉人开展询问时,要严格遵守庭审规则,服从审判长的主持和指挥,经审判长许可,按顺序发问,绝不能随心所欲。 其次,在询问过程中,严禁采取逼、引、诱等非法方式获取证言。在被询问人不能准确记忆案件或记忆模糊的情况下,公诉人可以通过科学的方式提问,但不能进行诱导性发问。 最后,公诉人所使用的用语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杜绝使用不文明的语言,以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目的明确 大体上,法庭询问重在解决证据是否客观真实以及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的问题。 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询问过程中,要围绕询问的目的,明确每次发问所要解决的问题,并尽可能采用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方式发问。对于与指控无关或者指向不明的问题,应当尽量不发问或少发问。 遵守规则 对于辩方采用诱导、推测等不正当方式发问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提出反对意见。 同时公诉人在发问时,也要避免采用上述方法;在对所获取的回答做归纳总结时,要客观,不要夹杂主观臆断以及超出被告人回答范围的内容;不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提出与案件证据没有联系的问题; 对于被询问者歪曲事实或者答非所问的,可以通过连续追问的方式揭示其漏洞,不要直接进行批驳,尤其不要与被询问者发生争论。 讲究策略 要围绕询问目的,设计周觅的发问提纲。庭前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研究,并根据询问对象的文化程度、性格特征、其所持的态度、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有针对性地设计提问内容,确定询问语气、措辞、等等。 在设计问题时,要层次清晰,问题与问题之间的过渡要逻辑严密,在设计询问陷阱时,所提出的问题要与结论之间具有高度逻辑联系,并且具有隐蔽性,不要纠缠于已经清楚或者没有意义的问题,对于依照常理判断即可得出结论的事实无须做过多的发问。 求真务实 就询问的内容来说,应当以案件已经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不能凭空想象,主观臆造,或试图利用发问的机会,去求证毫无客观依据的所谓案情事实。 发问求证案件事实,应当遵循认识客观事物的一般规律,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一般到重点,有部分到全局,由现象到本质;由点到面,由易到难。 公诉人应根据出庭人员对案情知晓的内容及所能证明的程度发问,切忌先入为主,先定性定调。 注重配合 在控方提请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的情况下,公诉人要在庭前与相关人员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帮助他们了解庭审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注意事项,等等。 讲明公诉人的提问内容,分析辩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以及回答策略。公诉人在忧先发问时,应当尽可能地全面提问,将问题在辩方发问前解决。 当被询问人接受辩方提问时,公诉人要高度关注,当遇到辩方采用不正当方式发问时,应当及时提出;在被询问人或由于紧张或陷入询问陷阱时,要及时提供援助。 (未完待续) 下期预告:交叉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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