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多个台风带着狂风和暴雨“袭击”了东南、华南沿海地区,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对于纳税人来说,怎样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呢?今天我们就梳理一下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该如何税前扣除。 案例 位于珠海的A公司,由于台风降水影响,导致库房内一批外购材料被水浸泡,不能继续使用,残值为0。该批外购材料成本为100万元,已取得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该批存货进行报废处理,财务人员已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处理,A公司确认的存货损失能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多少?应如何申报呢? 资产损失的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57号文)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为法定损失)。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分析:A公司的存货报废损失是因为台风带来的降水导致的,属于政策规定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因此,A公司的存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损失金额的确定 政策依据: 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分析:A公司存货的计税成本为100万元,残值为0,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A公司应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100-30=70(万元)。 操作提示:A公司存货计税成本的确认应当以合规的发票为依据。 资产损失的申报 政策依据: “25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公告”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适用范围和备案要求如下:
分析:A公司应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不属于清单申报的范围,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提示:目前部分地区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实现了网上申报,纳税人只需在申报系统上传相关资料电子版,取得备案回执即可进行税前扣除,但纸质资料要留存备查。 针对网上备案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在后期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合格的,有权要求纳税人补充资料,若纳税人不能补充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其他类型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纳税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流程处理哦~~企业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尽可能减少损失。 本期编辑:王福凯、顾士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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