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0 劳动报 作者:唐律 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淘汰”制 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淘汰”制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考核居末位不等同“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简单以员工考核排在“末位”视作员工不胜任工作,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设置考核指标并进行客观、量化的考核。 经考核不胜任工作后,还需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 若员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才可以行使解除权。 劳动报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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