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租客对房屋进行装修,事后与房东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房东赔偿装修损失,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不在少数。上海一中法院总结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以期减少相关房屋租赁纠纷。 2016年以来,上海一中法院共依法审结涉装修损失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90余件。经分析,此类纠纷案件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1 纠纷多发于厂房和商铺租赁 此类纠纷案件约占90%。供居住使用的房屋租期通常较短,且出租方为保障房屋符合居住使用功能多已事先装修妥当。 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则因对房屋的结构功能通常有特殊要求且租期较长,承租人对房屋自行装修的情况较多。在厂房和商铺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违规搭建、扩建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普遍。承租人对物业等配套服务的不满也易产生纠纷导致合同解除。 2 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比例低 仅约20%的案件对装修残值或现值进行鉴定,这是由于部分涉案房屋已另行出租,原装修已被拆除而无法鉴定;鉴定费用较高、时间较长;鉴定客观上会损害部分装修。 因此在装修价值不高、承租人能够提供装修合同及费用支出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多结合合同履行期限、折损情况等酌定装修残值或现值。部分案件所涉装修价值较高且具备鉴定条件,但承租人拒绝鉴定,导致法院对装修损失不予处理。 3 承租人行为不当致损失扩大较为常见 除出租人对租赁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合同对装修费用的承担另有约定等情形外,承租人通常无权请求出租人分担或赔偿部分装修损失。 但现实中出租人明确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而承租人执意要求续签合同、怠于搬离物品的情况较为普遍,通常导致承租人自身损失的不当扩大。 文:朱晨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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