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心胡敏律师,实务原创文章,欢迎转载。 员工严重违纪,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解除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笔者通过分享自己审理的一个案件,抛砖引玉,以期引起用人单位的思考。 案例简介 郭靖2013年8月15日入职桃花岛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月-10月郭靖共计迟到12次,2016年11月-12月没有迟到。2016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月6日,公司以郭靖2016年度累计迟到15次为由,依据《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是樱花园公司所制定(两公司都是黄岛主经营的关联公司),其中载明: 1、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分为:(一)扣分;(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降薪;(五)降(免)职;(六)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七)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年累计迟到、早退12次(含)以上的,单位可以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郭靖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于是提请劳动仲裁。 郭靖:单位是违法解除,虽然有迟到事实,但公司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时已经知晓,公司并没有解除,说明单位已经放弃该权利。况且拿其他公司的制度,来适用本人,没有道理啊。 公司:单位续订劳动合同之时,还没有统计出全年迟到次数,签订后才发现全年迟到12次,单位并没有放弃权利,当然可以解除。另外,樱花园公司与桃花岛公司是关联公司,适用的制度都是一样的。因此解除合法。 “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纪情形,被申请人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严重违纪的事实是2016年度累计迟到15次,但现有证据证明2016年度申请人累计迟到是12次,并非15次。 其次,被申请人解除所依据的《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是樱花园公司,并非被申请人桃花岛公司,被申请人认为两公司是关联公司,但关联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当然相互适用,且被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规定制定的民主程序中有被申请人的民主参与。 再次,即便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规定累计迟到12次为严重违纪可单方解除劳动该合同,该解除是被申请人的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申请人在2016年10月份迟到累计已到12次,2016年11月份、12月份没有迟到,该事实被申请人应知晓,被申请人依然在2017年1月1日选择与申请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放弃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 最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对员工最严厉的惩罚,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对违纪的处理分为七级,分别为扣分、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免)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经过中间的违纪处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也值得商榷。 综上,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解除劳动该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请本委予以支持,结合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47000元”。 单位哭死 应该说本案仲裁员在裁决时,是综合考虑公司解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后,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要做以下审查: 是否有违纪事实?很多单位认为员工有违纪事实,但不能有效举证。提请注意,单位在发现员工有违纪后,首先要做证据固定,再考虑后续处理。一些单位证据都未固定,就已经放风要开除员工,呵呵,你是员工,你会怎么做?如何有效取证?我们会在2017年7月组织的《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管理与不良成本控制集训营》中,通过不同案例详述取证技巧。 规章制度列明的严重违纪情形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员工违纪后,有些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未将此列为严重违纪情形,此时单位老总发话要杀一儆百,做成样本案例。呵呵,能做成样本案例吗?是要做成单位违法解除的样本案例吧!出现规章制度未列的违纪情形,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笔者也写过这样的文章,但通州洗污案历历在目,单位无法控制其法律风险。因此单位发现规章制度未列明,应该及时补缺,修订规章制度,不能意气用事,否则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每每和单位谈到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问题,单位茫然告诉我,啥叫民主程序,悲催了。相比较民主程序,公示程序更重要,无民主有公示可能赢,有民主无公示肯定输!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民主程序,及如何有效公示,我们同样会在2017年7月组织的《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管理与不良成本控制集训营》中详述。 是否听取工会意见。该程序可补正,单位解雇员工若被仲裁,务必在仲裁阶段补正通知工会程序。 所有的解雇,单位都应该经过劝退过程。严重违纪的劝退,对员工和单位都有好处。对员工而言劝退后自己申请离职,能保存颜面,对以后就业不产生影响;对单位而言成本不变,法律风险最小。当然单位要做成“样本案例”的除外。 关联公司规章制度,未必能当然适用于本公司。都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本单位处理员工则能引用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人说,我们是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制度,我们子公司无权改变,只能执行。谁让你一定改变了,过过程序,不可以吗?即便没有经过本单位的民主程序,起码也应举证证明,在集团公司制度规章制度中,有本单位的民主参与,有时裁判者基于实际情形,会勉强让你过关。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问题。现行法律的确没有明确规定,严重违纪解除权单位行使的期限,但实务中单位应及时行使,否则会让裁判者认为是放弃权利或秋后算账,就如本案,裁决书中推定单位在续订合同之时,已知晓前面迟到次数的事实,但仍然与员工续签无固定,视为放弃了单方解除权利。 当下的劳动法律,对单位的解雇严格限制,各位看官不要一味抱怨了,赶紧收藏本文吧,一般人我不告诉他。 什么是《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管理与不良成本控制集训营》? 可以点击下方链接参见2017年第一期集训营了解课程大纲及学员风采,下次暂定7月中旬,具体时间请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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