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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逵精•解读|股权出资依据及流程简析

 free-flight 2017-09-29


运逵
精·解读



董星星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公司一部律师,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擅长投融资、金融证券、新三板等法律事务。先后为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聚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不仅利用专业优势为运逵所金融部注入了新的能量,而且其真诚的工作态度深受客户单位好评。

       实务中,鉴于股权出资涉及多个主体的股权结构调整及变更备案,且《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相关部门对股权出资的流程各持己见,甚至拒绝办理工商变更备案。所以,以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出资屡见不鲜,但是以股权出资的情形却相对少见。故,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股权出资的依据及流程进行简要的梳理,以供大家参考,并欢迎大家积极指正。


股权出资的依据


1

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也就是说,股东出资的形式分为货币与非货币财产,其中股权就是一种非货币财产,依法可以出资。


2

股权出资的前提

       这也是股权转让的风险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可知,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需能自由转让(即该股权未被设立质权、未被依法冻结、依股权公司章程约定能自由转让、且依据相关规定转让股权不需要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应报批准而又履行了报批手续等),且经过评估作价,才能出资。


股权出资的流程

      以股东A以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对C进行增资案为例,流程如下:



       此处可能读者会有两点疑惑:一是C公司为什么开两次股东会,二是第三步中公司B办理股权转让了,股权转让协议如何体现股权增资?


       针对上述第一个疑惑,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C公司的第一次会议可理解为是股东A的认缴,C公司的第二次会议为股东A的实缴,如果C公司只有第四步的一次股东会,那么股东A股权转让后至C公司变更工商之间,股东A的股权出资无法体现;针对第二个疑惑,也是在办理B公司工商变更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细节,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定要表明股东A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作为股权投资对C公司增(出)资。


       以上便是小编就“股权出资依据及流程”结合理论及实务操作所作出的的简要分析,望能对您在进行股权投资这方面有所益处,并能帮您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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