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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研究院】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变化、影响和建议

 gzcpalgvwf5dya 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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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变化、影响和建议

——大华研究院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经修订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内的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本报告着重就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进行新旧准则比较,分析新准则实施的潜在影响,并就新准则应用提出相关建议。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意义

(一)变化

关于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新准则较现行准则最主要的变化有如下两个方面: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现行准则下,金融资产按照持有意图和目的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FVTPL”: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and loss)、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FVOCI”: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以及FVTPL三类。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判断规则如图1所示。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现行准则下,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下,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已发生损失法”和“预期信用损失法”差异比较如表1所示。


表1:已发生损失法和预期信用损失法差异比较


(二)意义

现行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方法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能够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有助于更好地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图1: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判断规则


*只适用于债务工具,终止确认时,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只适用于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可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而言,新准则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突出了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有助于推动企业在战略决策、业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层面提升金融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新准则还赋予了企业灵活的选择权,允许企业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有助于消除或显著减少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会计错配。


(2)新准则要求基于过去、现在和前瞻性信息,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有助于推动企业建立以信用数据和评价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应对信用风险事件和信用损失的能力。


(3)新准则的实施需要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对业务模式的判断可能使业务部门的业务流程产生变化,预期信用损失将对许多业务部门的经济实质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都将推动企业风险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4)新准则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信用风险等相关信息,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金融市场的整体透明度,从而为监管部门强化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奠定坚实基础。[1]


[1]财政部.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7年4月6日。

新准则的潜在影响

(一)对金融企业(以银行为例)的影响


1、分类与计量的影响

(1)现行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公允价值储备若是正值,可以将一半计入附属资本;若是负值,需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除。因此,公允价值负向波动较大时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在新准则下,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除非企业不是为交易而持有且指定为FVOCI,否则,都将分类为FVTPL。因此,新准则下权益工具分类为FVOCI的情况就会比现有准则下大大减少,从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也会减少。


(2)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以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标准是其余额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年末余额的1%。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纳入风险资产范围。但按照新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拆后,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变大,因此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准备,从而会对利润分配的格局产生影响。[2]


(3)依据现行准则下的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为目的的分类标准,银行贴现和转贴现类金融资产需要重分类。目前,银行对贴现业务按摊余成本计量。出于流动性管理和贷款额度管控的需要,银行会将贴现票据适时以转贴方式卖出。由于业务模式的改变,因此根据新准则,这需要进行重分类。依据“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为目的”的业务模式进行分类,银行的贴现业务要从按“摊余成本”计量改为FVOCI。由于票据业务是非标准业务,贴现票据在市场上难以找到可供参考的价格,公允价值评估将面临很大的挑战。[3]


2、减值的影响

新准则下,信用损失是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之间差额(无论正负)的现值。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影响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对其估计的期间为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对于循环信用额度,则为面临信用风险且预期信用损失无法被信用管理措施缓解的期间。对于初始确认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购买或源生的金融资产,应确认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时间价值、多个可能结果(非基于最可能或最佳估计),以及无需付出额外成本即可获得的不限于过去和现在的信息、还应当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根据表1所列示的“已发生损失法”和“预期信用损失法”之间的差异比较,各银行在实施新准则的初始年度,由于所有贷款都应纳入减值测试范围,特别是表外信用承诺纳入减值计提范围,减值计提金额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4]从而对实施新准则首年的利润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后续年度新旧准则下减值计提金额的差异将逐渐缩小。当然,总体来说,相比于现行准则,新准则下计提的减值准备将更多一些。此外,在新准则下,由于减值的提前计提和逐年分摊的特性,减值计提金额在年度间的波动性将有所减缓。


(二)对非金融企业的影响


1、分类与计量的影响

对于非金融企业,在新旧准则下,应收款项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均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没有变化;交易性金融资产均被归类为FVTPL,也没有发生变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化较大。可供出售的债权投资如果划分为FVOCI,其实质没有发生变化;但如果将可供出售的股权投资划分为FVTPL,则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可供出售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现行准则下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而新准则下是计入当期损益,这会使利润产生较大波动。


其次,对某些非交易性且不属于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涉及或有对价的权益性工具,可以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FVOCI,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出售)都不能转至损益,而只能在权益内部转化。对于此类投资,根据新准则无论是选择归入FVTPL类还是FVOCI类,难点和关键是怎样建立合理的计量模型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另外,如果将其归为FVOCI类,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将永久保留在权益中而不能转入损益,这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减值的影响

预期信用损失法下,由于应收账款的短期性质而不会使其减值准备显著增加,影响较小。然而,对于以摊余成本或FVOCI方式计量的长期应收账款、贷款、银行存款、以及债务类证券的计量将面临挑战。例如,企业持有大量债务证券投资组合,原准则下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若这些投资组合满足新准则下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并且持有这些投资组合的目标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则该企业需要将其分类为FVOCI。该企业需要基于这些证券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其减值损失,即使这些证券的评级很高(如AA级,甚至是AAA债券)。[5]


[2]杨大治、刘晓佳.IFRS9号解读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会计研究,2010年4期。

[3]肖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我国银行的影响分析.财务与会计,2015年14期。

[4]据了解,我国部分银行基于2015年末资产组合情况测试,新准则实施首年贷款减值计提金额将增加约10-20%。

[5]安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非金融主体的要求.2016年3月。


关于新准则应用的相关建议

(一)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审计师的重点关注

总体来说,除了一些例外情况外,新准则实施时,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规定包括:


1、在新准则施行日,按新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无需调整(如果选择调整,则以前期的事实和情况为依据),累积影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追溯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应当基于新准则施行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评估业务模式,不需要考虑之前的业务模式。


3、新准则施行日在评估货币时间要素的修正和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时,应基于初始确认时已存在的事实和情况。


4、施行日应转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混合合同,在前期比较报表期末的公允价值应为各部分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分拆核算的混合合同,过去只评估过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没有整体评估过混合合同的整体公允价值,尽管整体价值不一定等于各部分之和,但为了便于过渡衔接,减少企业负担,避免后见之明,使用该权宜之计。


5、对于在新准则施行日,基于施行日既有的事实和情况,在被指定或被撤销指定之间相互转换的FVTPL类金融资产,应当追溯调整。即公允价值法转成本法,或者相反。


6、在新准则施行日,企业按规定对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期末的公允价值、施行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作为相应的账面余额或摊余成本。


7、原适用成本法豁免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或与之挂钩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在施行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计入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8、在新准则施行日,对于不需要付出必要或额外成本即可获得初始确认日的信用风险的,将施行日和初始确认日的信用风险比较。反之,如果测试成本过高就按整个期间计提减值。


在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我们建议审计师应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1、第七十二条中的“在准则施行日已经终止确认的项目不适用本准则”。比如,施行日是2018年1月1日的企业,2017年对于某一项目,可能是混合计量。其中,在2017年底已经终止确认的项目不适用本准则,不需要进行重述;没有终止确认的项目,会出现重述。


2、第七十三条“企业对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调整,应以前期的事实和情况为依据”。比如,某银行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企业调整了2016年或2017年的减值损失,那么需要企业提供2016年、2017年的信用风险报告,分析评估企业的调整是否基于当年的事实和依据。


3、第七十四条在本准则施行日,对企业依据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规范进行追溯调整,只需要考虑施行日的事实和情况,而不用考虑之前的业务模式。企业业务模式是否变化,均不需要考虑。


4、第七十五条对于特定货币的时间价值要素的修正进行评估,以初始情况为基础,如果不切实可行,可以豁免。比如,是5年、10年前形成的,没有当时的资料,就不去追溯,准则豁免。


5、第七十六条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时,比如5年、10年前的期权,应基于当时的情况,但是当时的影响因素没有记录下来,可以不考虑。


6、第七十七条对于这种混合合同,不用每年去算,在施行日初算一次。当时没用公允价值,按当时的公允价值之和与整体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数。


7、第八十条是对于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和应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追溯调整不可行,可用比较财务报表的公允价值作为摊余成本。


8、第八十三条通过对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者努力就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进行评估,以确定初始确认日的信用风险,并运用新准则的规范计提减值。在审计时,关注企业是否有不需要付出额外成本或努力便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相关信息,用来评估初始确认日的信用风险。


(二)新准则实施过程中企业需做的努力

1、优化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而且,预期信用损失法需要强大的数据库支撑。加强数据库体系的建设,包括数据管理的战略、构架、流程、技术支撑,以及数据分析与监测体系,整合会计、风险管理以及市场交易三者的数据,构建内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数据管理水平。通过制度和技术的结合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可获得性等方面的能力,保障“公允价值”计量基础。[6]


2、转变经营理念

银行需要转变经营理念,合理安排资产结构,科学制定产品的定价策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3、改善公司治理

实施新准则,公司治理层需要更多介入,以确保其对专业判断的充分理解,并相应做出有效决策。需要对战略与风险管理架构、减值评估,以及对预算的编制及调整、绩效考核、向治理层及高级管理层的报告、业绩发布等都需要进行重新梳理。必须严格内部控制程序,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4、提高人员素质

新准则赋予会计人员更多职业判断,因而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可以引进咨询机构,持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准则新变化,并能及时识别和有效评估风险。


[6]王守海、李塞北、刘玮.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国际进展、评价与研究启示.会计研究,2014年6期。


安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非金融主体的要求.2016年3月。


财政部.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7年4月6日。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 2017年4月。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16年。


王守海、李塞北、刘玮.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国际进展、评价与研究启示.会计研究,2014年6期。


肖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我国银行的影响分析.财务与会计,2015年14期。


杨大治、刘晓佳.IFRS9号解读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会计研究,2010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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