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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从一封感谢信谈起——说说集装箱船舶的《危险品适装证书 》

 小水通大河LQ 2017-10-01

近日,马士基(上海)船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船务部负责人一行三人专程来到宁波梅山海事处致感谢信。

图1  感谢信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八一八这个信中提到的,对于集装箱船非常重要的《危险品适装证书》

《危险品适装证书》的内容

《危险品适装证书》,确切来讲叫《船舶载运危险品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简称DOC for DG),对于集装箱船舶来说,如果该船装运危险品,那么船上应当持该证书。《船舶载运危险品符合证明》是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依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 CODE)签发,其中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Ⅱ-2章中第19条规定了船舶结构及设备相关要求,IMDG CODE规定了包装形式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具体要求。该证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证明内容和有效期三部分。正文部分如图2所示。

图2 船舶载运危险品适装证书正文


附录中会列明该轮允许承载的危险品货物类别和允许装载于船舶具体的货舱、甲板部位等舱位或排位,如图3、图4所示,代号1~8和ER用于表示船上具体的舱位,P(P indicates PACKAGED GOODS PERMITTED表示可以在此位置装载此类包装危险品,X(X indicates NO PERMITTED)表示不允许在此位置装载此类包装危险品,C(C indicates IN CLOSED FREIGHT CONTAINERS PERMITTED)表示在使用封闭式集装箱的情况下可以在此位置装载此类包装危险品

图3 船舶载运危险品适装证书附录(甲板以下)

图4 船舶载运危险品适装证书附录(甲板以上)

典型案例

因每艘船舶货舱安全载运条件的不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对每艘船舶所能载运的危险品种类,各类危险品所能积载位置有特殊要求。

这里小编要提醒各位大副,在配载前应熟悉本船《船舶载运危险品符合证明》,如果不熟悉此文件,就有可能出现危险品集装箱积载不当的问题,下面结合三个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01

“G”轮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不当案

2013年08月17日,某巴拿马籍“G”轮停靠在北仑五期集装箱码头7#泊位,该轮承运的6个危险性5.1类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全部积载于主甲板下货舱内,不符合该轮船载危险货物符合证明中该类危险货物只能积载于甲板上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P”轮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不当案

2014年05月22日,某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P” 轮靠泊在梅山国际集装箱码头2#泊位,该轮承运的19个装有危险性3类(UN1294,TOLUENE)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全部积载于该轮主甲板下第四货舱内,不符合该轮船载危险货物符合证明中该类危险货物只能积载于第一、二、三货舱以及甲板上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S”轮未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案

2015年10月26日,某塞浦路斯籍集装箱船“S”轮靠泊在宁波梅山国际集装箱码头3#泊位,该轮承运的1个装有危险性9类(UN3082,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LIQUID,N.O.S.)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于该轮第2舱舱内,不符合该轮船载危险货物符合证明中该类危险货物仅限舱面积载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小编还是要再次提醒各位,正如开头信中所说,遵循《船舶载运危险品符合证明》要求,在船检机构确定的范围内正确积载危险货物,不仅可以避免船公司遭受巨大船期损失,更有助于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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