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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余文唐 2017-10-05

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一年二年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胡奎

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

《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从通过到施行,相隔199天。除了可以让大家熟悉《民法总则》内容之外,我以为在这期间,最高法会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作出规定。现在看来,在10月1日之前,司法解释不会出台。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此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二是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在10月1日之后还能不能适用的问题。

二年和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衔接问题

第一,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二,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到了10月1日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并不能变成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第三,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未满二年,则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

因为,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的行为,其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延续到了《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根据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结合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和行为习惯,完全应该让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这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和体现公平公正。当然,《民法总则》对此没有规定,还需要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释,便于全国法院统一适用。

第四,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则当然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无需赘言。

一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问题

这里只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不涉及其他法律规定。而在《民法总则》中并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是否可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呢?

有人认为,《民法总则》通过和施行后,《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废止,也就是说,《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有法律效力。在《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情况下,当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这一说法貌似有道理,但仔细推敲一下就能明白:2017年10月1日之后,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不再适用。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法总则》优于《民法通则》,我们只能适用《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既然《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就说明《民法总则》舍弃了《民法通则》的这一条款。

第三,立法机关表示,只是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不会与《民法总则》长期并行,总有一天会被废止。等到《民法通则》被废止的那一天,其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自然就不存在了。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民法通则》被废止之前,还能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吗?当然不能。

第四,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然保留《民法通则》而不将其废止还有何意义呢?因为《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民法总则》没有规定,这才是保留《民法通则》的根本原因。

第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难道这“法律另有规定”,不就是指《民法通则》关于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之规定吗?还真不是,而是指我国《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之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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