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公司建设的预售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前,交房条件为'经综合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通知张某上房。张某以开发公司无法证明该楼盘已通过'综合验收'为由拒绝上房,且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金、返还面积差价等事宜协商未果。2012年7月,张某依据合同中的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裁决开发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658.74元。 【案例评析】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签约时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经综合验收合格',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在竣工后须经消防、规划、防雷、档案、人防验收等综合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根据涉案房屋所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涉案房屋于2010年7月3日仅通过了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验收,而消防、规划、防雷、档案等验收均在其后分期分批通过。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张某,构成违约。 【提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给买房者逾期交房违约金。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的交付时间一定要约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产生逾期交房,充分利用法律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由于商品房的质量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商品房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综合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买房者有权拒绝上房,因没有验收合格而引发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上房时,一定要落实清楚该商品房是否具备了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综合验收合格条件。如果没有验收合格,买房者可以拒绝上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因逾期而产生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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