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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文之“文”

 TLB519 2017-10-11

邓维策

 

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学制,母语课程得以独立。从现代课程的角度看,开设一门课程,应当有相应的学科支撑,如果有相应的学科,学科的对象及内容就已经在科学的层次上得到规定和研究,形成了学科的科学体系,那么,学科对象明确,学科内容具体。但是,我国的母语课程开设之初,相应的学科并没有建立起科学的体系,学科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因此,回溯母语教育的历史,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弄清学科概念。

概念也是一种观念,我国的母语学科的概念是从学者们的观念提升起来的,考察国文之“文”,首先了解清末民初的学人们是如何认识国文之“文”的。

蒋维乔于1901年受商务印书馆之聘,编辑《国文》教材,他回忆说:“1897年,南洋公学外院成立,分国文、算学、舆地、史学、体育五科。”[1]对于教材,他举例解释,“然其体裁,略仿外国课本,如第一编第一课,‘燕、雀、鸡、鹅之属曰禽。牛、羊、犬、豕之属曰兽。禽善飞,兽善走。禽有两翼,故善飞。兽有四足,故善走。”[P55]国文表现在教材上,一个基本内容是在认识自然事物及其关系的过程中学习文字。

对于“文”,吴瀛的解释比较明确:“凡用以记事、俾语言得以流传久远之符号,谓之字。合字二种以上而未成句者,谓之读,或谓之辞。集诸字以成语言之意思者,谓之句。集诸句以记事物之状况,表现其意思而使之成为篇段者,谓之文。”[2]“文”即“文章”。

蔡元培是晚清进士,曾留学德国,他说:“国文分二种:一种实用文,在没有开化的时候,因生活上的必要发生的;一种是美术文,没有生活上的必要,可是文明时候不能不有的。”[3]对前一种,我们现在称文章,对后一种,我们现在称为文学作品。在蔡元培这里,实用文和美术文的概念是文章。

林语堂的解释十分明确:“国文是中国人的文章之省,自中国人言之,不必说中国二字,大家已可了解。这样讲,国文二字所以与他国蟹行文字别,与国医、国骂、国食义重在国字同。所以怎样才像中国人的文章,便就是国文,反是便不是国文。”[4]“文”即文章。

梁实秋解释说:“国文与国语是两件东西。会说国语的人,可能还是文盲。文字是书写阅读的,语言是口说耳听的。”[5]“文”是书面语言,“语言”是口头语言。

国文之“文”即文章,是书面语言的通称。

《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和《奏定中学堂章程》设立的科目有“修身”,这门课程的目标是“养成学童德性”,很显然,“修身”是一门道德教育课程,道德教育不归属母语课程,换言之,母语教育不担负道德教育的责任。“讲经读经”是否属于母语课程,还需要细加分辨。这门课程是对旧式教育内容的承袭,尽管在材料方面与母语教育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其教育目的不同,“解义”仍“尊朱子”,教学沿袭旧法,因此,我们不能把这门课程看作是母语教育的范畴,至少不应该看作是纯粹的母语教育。“中国文学”的教学内容,在小学堂是:“读古文”“教以作文之法”,“兼使学作日用浅近文字”;在中学堂,“学为文之次第”:一是文义,二是文法,三是作文。首先,“中国文学”的“文学”与我们现在的“文学”的概念不相同;其次,《章程》规定的教学内容是“读古文”,读的目的是作“浅近的文字”,“作文”,就是写文章。1906年,清朝政府颁发《学部订定优级师范选科简章》,豫科科目设置“国文”等课程,“国文”“讲授及练习各体文”[6]。“文学”与“国文”名称不一样,课程所规定的内容大体一致。从内容上判断,“文学”与我们当今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异,“国文”之“文”,指文章,概念与对象是相符合的。母语教育仅仅为了写文章,那么,“国文”所包含的内容还比较单薄,还不把把语言这个概念所具有的内容全部概括起来。

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教育部订定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规定:“国文要旨,在使儿童学习普通语言文字,养成发表思想之能力,兼以启发其智德。”“语言文字”是国文课种的学习对象,但是,“语言文字”的内涵与我们现在的“语言文字”的内涵是否相同呢?该规定紧接着表述:“初等小学校首宜正其发音,使知简单文字之读法、书法、作法,渐授以日用文章,并使练习语言”。按照“文字是记录语言的工具”的定义,文字有读音,需要书写,那么,“读法”和“书法”属于文字的范畴,“作法”是写作方法的意思,写是一种表达,表达属于语言的范畴,而不属于文字的范畴,那么,文字就不能把三个方面统摄起来。只有当文字表达的是“语言”的概念时,文字才能把三个方面包括起来。在后半句中,“授以日用文章”,文章本身属于现代意义的“语言”,是语言的具体表现,读文章、写文章,都是在进行语言练习,如果把“使练习语言”的“语言”等同于我们现在的“语言”概念,那么,这个表述就是多余的;把“授以日用文章”与“使练习语言”对举,“文章”与“语言”的关系不是包容关系,而是并列的、对等的关系,这种并列的、对等的关系只有在“文章”指书面语言、“语言”指口头语言的情况下,这种关系才能成立,《教育部订定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的规定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我们当然可以不做精细的区分,但是,概念是对事物的确切的、清晰的、本质性的认识,概念要求我们做出必要的辨别,如果只是直接地引用,大而概之地接受下来,过去与现在的观念之间存在着衔接的空隙,这片空隙就会造成观念的模糊,就会产生误解。

基于对《教育部订定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的分析,我们看到,这个规定已经包含了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概念用“国文”来表达。“国文”能否表达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概念,还需要另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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