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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之谜底揭晓

 刘刘4615 2017-10-11
原创    2017-10-09    薛娟    税是税非
            
                   



薛 娟

 

之前在公号推送了《个人所得税的营改增协调》(以下简称前文)之后,有朋友留言与我探讨了非住房出租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问题,我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非住房出租也应当适用10%的优惠税率。但在近期出版的《中国税务》第九期刊载的《营改增后缴纳个人所得税需注意的问题》(以下简称后文)中,我将同一个例题中非住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改为了法定税率20%。关于这一问题观点的前后变化,娟姐觉得有必要作一下说明。

非住房出租个人所得税应当适用何种税率这个问题之所以产生,还得从一个十七年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财税〔2000〕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说起。

125号文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七日

如前所述,125号文的标题“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其规定的是住房租赁市场相关税收政策。但其三条规定中对出租标的所使用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所使用的是概念是“住房”,第三条中所使用的概念是“房屋”。由于125号文对出租标的表述上存在前述差异,因而在税务实践中时常引发关于非住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是10%还是20%的争议。

显而易见,125号文的出台是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而“房屋”当然包含“住房”,故住房租赁个人所得税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是明确的。存在争议的是非住房出租能否享受减半征收个税的优惠政策。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25号文的标题,从立法目的解释角度出发,第三条中的“房屋”应当作限缩解释,仅指住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文义解释,第三条中的“房屋”包括住房但不仅指住房。同时根据体系解释,如果第三条中的“房屋”仅指住房,那么应当直接使用与前两条一致的“住房”概念,而不应当单独使用“房屋”概念。

娟姐支持后一种观点,因此在前文非住房出租例题中适用了10%的优惠税率。而后文在《中国税务》杂志刊载前送至总局审稿,相关司局认可前一种观点,故后文将相关例题进行了修改,原因无他,有权解释优于学理解释耳。

因朋友们厚爱,前文有接近7000的点击量,为防娟姐的个人观点影响大家实操,今日特别撰文自揭其短,望周知并见谅!

《中国税务》第九期刊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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