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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未担任审判长,不构成程序违法!

 贾律师 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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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未担任审判长,不构成程序违法!


裁定摘要:

1.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宋泽作为庭长并未担任审判长,属于作为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的海南省推行主审法官制度的举措,有明确的司法改革试点文件为依据,符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

2.该做法虽与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不应成为案件发回重审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3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22号深发展大厦1078室。

法定代表人: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龙,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海口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钟业昌,该集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于浪,男,该集团发展与改革规划部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钟业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于浪,男,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发展与改革规划部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海南共好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C座26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大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海南共好国际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民声东路9号国际创意港二期C栋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大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禾公司)、文龙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共好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海南共好国际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诚禾公司和文龙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法院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明确载明审判长符玉梅、审判员宋泽、审判员袁蓉。经检索海口市人大官网和海口网,“宋泽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本案一审审判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七项前半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法定情形。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综上,本案一审审判组织违法,二审予以维持违法。请求再审本案。

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一审合议庭的组成符合海南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文件和精神,不违反法定程序。2015年初以来,根据中央和海南省委批复的司法体制改革“两方案”,海南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就是改革案件管理体制,变案件审批制为司法责任制,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主审法官,真正实现“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2015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明确谁承办案件,谁就是主审法官即审判长,而不论合议庭组成的成员中职务、资历的高低。因此,本案一审合议庭由承办法官符玉梅担任审判长,是以海南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相关文件和精神为依据的,不违反法定程序。诚禾公司、文龙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海南共好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海南共好国际会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诚禾公司、文龙与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实际上与其无关。诚禾公司、文龙就本案多次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其再审申请应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是否不合法,本案是否应予发回重审。

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宋泽作为庭长并未担任审判长,属于作为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的海南省推行主审法官制度的举措,有明确的司法改革试点文件为依据,符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该做法虽与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不应成为案件发回重审的事由。诚禾公司和文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翔

代理审判员 罗霞

代理审判员 佟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博

来源:法治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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