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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发票能否用收据做账?收据和发票到底有什么不同?】详解收据和发票的异同

 星愿MQ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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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和发票哪里不一样?这个问题经常有人问


而且有很多刚入职场的会计还经常疑惑“没发票能否用收据做账”这个问题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收据和发票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收据的样式 VS 发票样式






二:收据的定义VS发票的




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它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


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


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  据

哪些收据可以入账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如收到下属单位归还的借款,因为收到借款不存在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向下属单位开具税务局监制的收据。


收  据

收据的开立与受领


收据开立与受领检查的重点有如下几点:

(1)记载事项不完全的收据。更改金额或受领人的收据、无公司印章或处理章的收据、无骑缝章的收据等,原则上都是无效的。为了防止不当的行为,最好事先印好有这些事项的收据纸张。


(2)收据再开立。原则上一次交易只开一次收据。但对方因遗失等事由而要求再开立时,应在空白部分注明“补发”字样


收  据

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可以入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此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作为凭证入账,应该以正规的合法发票入账。


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  票

新公司首次购买发票的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材料: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1寸相片2张;委托他人购买须带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一般情况法人应到场。



发  票

 财务人员开发票要注意“发票抬头”


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自身财务制度欠缺,取得发票抬头填写不全、写简称的情况比较多。

但根据上述规定,简写单位名称显然存在一定的隐患。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告知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取得合规发票,一定要要求收款方填写单位全称,才能在税前扣除。


发  票

发票所有的联次都需要盖章吗?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据此其他联次是否加盖印章你可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自定。




发  票

销货退回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发  票

丢失“空白发票”


1、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2、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相应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丢失记账联,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4)丢失全部联次: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专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相应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记账联: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发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 丢失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 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 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4) 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 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来源:乐上财税、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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