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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的所有权

 秦岭之尖 2017-10-17

住宅建设中,通常会配建人防设施,平时作为车位利用,这就形成了人防车位。关于人防车位的产权,也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资产,因此人防车位的产权属于国家”。《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由此可见,国家投资是国防资产的前提。人防车位是建设单位全额投资,政府又未加征收,怎么就成了国防资产?

二是“人防车位是政府强制配建,是开发商应履行的义务”。《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既是“鼓励、支持”,就不是强制性要求,更不是法定义务。即使政府作为规划要求,也并不改变产权的性质。房屋也是按照规划要求建的,难道产权也成了政府的?

从法律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则来看,谁投资,谁所有;建造人是原始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从特别法规定来看,“谁投资,谁受益”(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也没有对社会投资的人防设施的所有权作出特别规定;再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所指的都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并未区分形态,没有规定地下的具有人防功能的车位除外,那我们就没有理由把人防车位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排除出去。

从实务情形来看,目前上海、广州、重庆都规定人防车位可以转让,可以办理登记,这是贯彻物权法的正确做法。这种情况下,人防车位与一般车位不同的地方,只是它多了一个战时防空的功能,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人防设施的功能也会得到有效保护,一旦发生战争,随时可以被国家征用转作防空设施。但在大部分城市,政府都规定人防车位不能转让,只能移交给人民防空部门。而车位转交给人防部门后,多由人防办转手出租,未见发挥什么国防效益。并且,这种涉及改变所有权的规定是否合法,也大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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