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一、事项名称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号) 3.《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太白湖新区运河路与京杭路交叉路口西200米路南) 四、办理条件 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持有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须持有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能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3.科室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房屋及设备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规定和要求。 4.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药、护、技术等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5.门诊、药品及医用器材等有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及医用器材购进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并建有“进、销、存”台帐。 6.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7.不经营或摆放食品、日用百货、洗化用品、日用杂品等非医疗用品。 8.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9. 用工规范;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申请材料 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成立日期、工作人员、营业面积、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情况等和工作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现从事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还要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6、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8、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以及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9、单位全体员工人员名单及参保险种类别。 六、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愿意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承担医疗服务的医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医药机构的分支(下属)机构或合作 (挂靠)单位,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单独申请定点。 2. 现场评估。按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内容和评估量化标准,分专业评估小组进行评估。重点审核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量化。 3.公示。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4.签订协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537-2937937 十、其他事项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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