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 药品广告,是指药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药品的信息。
考点2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考点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考点4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考点5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考点6 限制竞争行为包括: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经营活动; (3)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考点7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2)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4)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5)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考点8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考点9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权益发生争议后,不能与经营者达成和解时,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诉,以求得到行政保护。 (4)提请仲裁。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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