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信托公司由一个或数个家族成员设立,专门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将各种形式的家族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名下,设计专属于家族的信托治理结构与特殊信托财产管理架构。
---满足设立家族信托的多样化目的需求 私人信托公司由一个或数个家族成员设立,专门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私人信托公司可以担任一个或数个关联家族的“家族办公室”,既可以将各种形式的家族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名下,又可以为家族信托规划提供更大的灵活性,设计专属于家族的信托治理结构与特殊信托财产管理架构。 ---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与保密性 私人信托公司具有自然人受托人无可比拟的优势。只要合规经营,就可以长期存续。它避免了持牌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面临被兼并、解散或变更管理人员的风险,满足了家族对受托人稳定性的要求。另外,受益于离岸中心宽松的信托法律制度,私人信托公司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很少,可以确保家族事务、公司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有效解决财产所有权与控制权的难题 在保证信托结构有效性的前提下,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的专属受托人,家族成员可以担任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和家族信托的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对信托管理和信托财产的控制权。私人信托公司也可以有效减轻受托人的责任和风险,在私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情况下,由于法人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性,私人信托公司对信托承担信义义务及有限责任,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打消承担无限信义义务的责任顾虑,积极投入信托的投资和管理。而持牌信托公司一般负责私人信托公司的辅导和注册,不会介入到私人信托公司的管理,因此也就不会承担私人信托公司受托业务管理不善的受托责任。 ---管理和运营成本更为低廉 持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情况下,受托人的管理年费通常按信托财产的一定比例收取,成本很高。很多离岸国家和地区的私人信托公司立法禁止私人信托公司开展营业信托业务,将私人信托公司的受托业务严格限制在为关联家族担任受托人,且不得收取报酬。 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一个私人信托公司非常容易,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通过当地的持牌信托公司提出注册的申请: 具有合法的公司名称 为了与面向公众招揽业务的持牌信托公司相区别,BVI、开曼群岛、巴哈马和根西岛通常规定私人信托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包含“私人信托公司”或其英文缩写“PTC”字样;而百慕大、泽西岛和尼维斯等离岸中心的规范性文件中并无对“私人信托公司”的直接表述,如使用“豁免信托公司”“国际公司”或“商业公司”等。 需要设置注册办公室 设置注册办公司的功能在于保留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离岸中心普遍规定私人信托公司需要设置注册办公室,且注册办公室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在私人信托公司存续期间须保持该办公室,不能用邮箱地址代替。多数离岸中心规定该注册办公室须设立在离岸中心,泽西岛规定只有在本岛成立的公司才需要设置注册办公室,巴哈马要求只需在注册代理机构的办公室保存法律规定的文件即可。 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允许设立私人信托公司的离岸中心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普遍比较宽松,甚至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例如:巴哈马规定私人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美元;而BVI、开曼群岛和百慕大则对最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 为了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专业管理,很多离岸中心建议由持有信托牌照的注册代理机构或持牌信托公司来负责私人信托公司的行政管理事务。 私人信托公司不同于持牌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具有限定性:
股东和股东会制度 股东负责任命和解任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私人信托公司由自然人、公司、目的信托或基金会单一持股,离岸中心的公司法都不强制要求公司建立股东会,因此私人信托公司往往只有股东,不设置股东会,股东也不必是离岸中心居民。如果股东是单一自然人,还可以将该股东设立为执行人,该执行人具有任命和解任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的权利。私人信托公司需要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职责、住址等基本信息,股东名册需要保存在注册办公室。 董事和董事会制度 离岸中心对私人信托公司董事规定的比较宽松,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但都不必是离岸中心居民。BVI和开曼群岛规定,私人信托公司不得少于两名董事。对于私人信托公司来说,董事会是真正负责信托管理的主体。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和章程的制定,董事会还可以设置内部委员会、选择委员会成员,并将投资、分配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委托给委员会。将不同的职责分配给不同的委员会,可以减少利益冲突,完善公司治理。大部分离岸中心,对董事会会议没有强制性规定,有些离岸中心虽规定每年需要召开至少一次董事会会议,但对地点没有要求,无须在私人信托公司所在地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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