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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是否包括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自然人?

 半刀博客 2017-11-03


【案情】

李某经营塑料加工业务,未办理工商登记,实际雇工人数超过法定人数。于某于2015年7月份到李某处从事粉料工作,同年8月12日,于某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受伤当日至医院住院治疗28天,于同年9月9日出院,共计支出医疗费71392.6元,李某垫付7900元。于某出院后未再到李某处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于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于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00506.6元。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个人经营塑料造粒加工业务,与于某之间是合法劳务关系,而不是非法用工,不受《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付办法》等劳动法律规范调整,本案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于某之间的关系尽管属于非法用工,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李某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付办法》的规定赔偿于某。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据此,从事工商业经营而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然人,只要招有帮工或者带有学徒或者虽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雇工人数八人以上的,也可能成为非法用工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职工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从事塑料加工经营的用工一方,实际雇工超过法定人数,又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属于非法用工主体,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就民事责任而言,李某作为自然人,虽然在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有经营场所,有固定从业人员,实质上已经符合个体经济组织的特征。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尽管存在一字之差,但劳务关系的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身份依附或从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双方形成身份隶属关系。本案于某受李某管理和支配,根据于某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及工作场所进行劳动,双方之间的身份依附或从属关系较为固定,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于某作为相对方,不应因李某的的非法用工行为而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就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适用民法与劳动法比较,适用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于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鉴定为玖级,李某应当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于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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