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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公断案 | 老人电梯内吸烟被劝后猝死,法院该咋判?

 朱觉超 2017-11-05

如燕黑着脸进屋,随手将门“砰”地一声重重关上。

“谁又招惹你了?”元芳关心地问。

现在的人都什么素质,离垃圾桶也就不到100米吧,那老太太就是不愿走,随手就将脏东西丢弃在马路边,我好好跟她说吧,她强词夺理不说,还骂人,说得话可难听了……”

“你这还算幸运的。”狄公突然冒出来一句。

“您是在说反话吧?”如燕瞟了一眼狄公,接着说:“这样的人,咱躲还来不及呢,真躲不过给碰上了,就算我倒霉。”

“大人所谓的‘幸运’,可是与郑州那位医生的遭遇相比?”元芳差不多明白狄公的意思了。

见狄公微微点头,元芳向如燕讲述:“大约半年前,这位医生在自家小区的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双方发生争执,老汉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事后,家属将医生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跟这位医生官司缠身相比,你难道还不算幸运吗?

“这位医生事先知道老者有心脏病吗?”狄公问。

“医生不知道老汉有心脏病史,但老汉他自己是应该知道的。”元芳答。

“那法院是怎么判的呢?”如燕是个急性子。

“一审法院判决医生补偿老汉家属1.5万元随后,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前几天二审法院已开过庭,但并未当庭宣判。”元芳道。

“医生是仗义执言,凭什么要判他赔偿?”如燕道。

“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补偿,不是赔偿。这两者可是有本质区别的,赔偿的前提是认定医生有责任的,而补偿则没不需要认定医生有责任,更多是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及后果的严重性,而要求医生给予对方适当的人道主义的补偿。”元芳分析道。

“我觉得补偿也不应该给。虽然说死者为大,但是非问题可不能含糊。要说这位老汉,在电梯的狭小的公共空间内抽烟是一错;当别人指出自己的问题时不改正还强词夺理是再错;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情绪激动进行争吵是三错。如此一错再错三错,如今家属还要继续错怪医生。要我说,不管以什么名义,都不应该赔钱。”如燕就像机关枪扫射一样,讲出一大段话。

“医生也坚持认为他自己在此事件中并没有丝毫过错,不过他倒是表示,其本人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他反复强调认捐不认赔,这个补偿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元芳继续解释。

“捐赠也好,人道主义补偿也好,作为一种自愿行为,跟写到判决书里边,这性质可就完全不一样了吧?”如燕说完,转头看向狄公。

“法院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判原告方败诉,”狄公这次很直接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一审法院将医生给予一定的补偿写到判决书内,确实很容易引发社会不同的解读。因为这样的判决,虽然从表面上看,好像是兼顾了法、理、情,但从社会观感来看,却很容易引发公众的困惑,那就是:今后大家再碰到类似的情况,是否还应该站出来?由此看来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上,确实略显拘谨了。”

“大人所言极是。不过,这里有一些细节您可能还有所不知。从监控录像看,两人一共在电梯里吵了2分多左右,其间电梯先后在1楼、地下1楼停过,但一直等到电梯再回到1楼时,医生才走出电梯,在此过程中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老汉还伴有一定的肢体动作,估计医生也使用了不礼貌用语,所以说,估计这名医生在制止不文明行为方面,可能也有做得不够到位的地方。”元芳继续补充道。

“这可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须知,郑州已经出台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这就说明,老者在电梯内吸烟,不仅属于不文明行为,实质上已构成‘违法’,同时该条例也明文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既然制止违法行为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这位医生的举动有何不当呢?”狄公反问道。

“我的意思是,如果医生能够多掌握一些沟通技巧与策略,尽量避免与对方正面冲突,效果有可能会更好一些。”元芳道。

“哈哈,你这要求也太高了,你严厉地说都不听你的,轻声细语,人家就会搭理你?”如燕显然不认可元芳的意见。

“如燕说的没错,在电梯内抽烟已经构成违法行为,指出违法行为并要求其纠正,总不至于还小心翼翼,甚至要低三下四吧?”狄公道。

“但毕竟这样,可以避免一起‘命案’呀”。元芳仍然有点想不通。

“类似劝阻公共场所吸烟违法行为的事件,全国每天可能都有几十万起,几百万起,而由此诱发心脏病的,听说的只不过就这么一起。但可能就是因为这么一起非常态的判例,影响到大家今后的挺身而出。”狄公道。

“就是,我觉得,敢于挺身而出仗义执言,乃至于义勇为,是当今这个时代所应该非常值得鼓励的行为,但是,我发现我们现行的法律,以及社会机制,对于这类人群,好像有太多的苛求,过于求全责备了。”如燕道。

“一个在法治引导下的文明的社会,决不能让做好事者噤若寒蝉。”狄公坚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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