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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节过后,谈谈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施主老衲超度你 2017-11-12
破产法快讯 2017-11-12

阿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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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昨晚的双11血战,想比又是有着不少人在叫喊着要剁手。

其实,美国人民也有着和我们相同的苦恼。他们虽然没有双11,但是他们也有着感恩节、圣诞节,以及不亚于双11的“黑色星期五”购物节用来买买买!

在冲动消费之后,美国人民也有可能会入不敷出。但是他们不会采用“剁手”的方式,而是取而代之采用个人破产制度。

所谓个人破产,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时,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后,破产人的债务可以获得豁免。

在此双11到来之际,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学习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吧,一起了解下美国法律是如何通过破产制度对自然人进行保护的。

一、美国破产制度之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得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资格。它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不能宣告其破产。美国对个人破产的规定适用于三种债务人:

消费债务人,主要指为自己、子女或家属的用途承担的金钱债务,一般因过度的消费引起破产。(2)营业债务人,指在营业中承担债务的合伙、个人等。(3)混合债务人,是指个人债务人有时兼有消费者债务和营业债务,在程序上适用个人破产程序。同时,美国破产法对个人破产程序做出了五种规定:清算程序、整顿程序、有经常收入之个人的债务调整程序、有年收入之农业工人的债务调整程序以及市政府债务调整程序。

二、美国破产制度之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法院拘役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唯一根据和根本条件。1978 年之前美国采用个人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如果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必须审查债务人是否在申请提出之前四个月内存在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欺骗性地转移财产、向某个债权人做出优惠偿付等六类行为,若债务人未犯有其中任一种行为,法院就无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来说,这种规定是很不合理的,要在破产申请前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行为是相当困难的,即使债权人有怀疑也无权查阅债务人的账目。基于以上缺陷,美国在修改破产法时将个人破产列举主义改为了概括主义。

三,美国破产制度之破产财产的范围

如何界定破产财产范围事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在个人破产财产范围上美国采用固定主义。原则上,债务人在自愿清算申请或强制清算申请提出时拥有的全部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时间期限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债务人的财产变成破产财产后,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即失去对其控制,而暂时由托管人代替债权人享有对破产财产的权利。但凡是清算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归债务人所有,而不属于破产财产,除了三种例外。第一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180 天内债务人所继承或有权继承的财产;第二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180 天内债务人获得的人寿保险赔偿或类似收益;第三种例外是清算申请提出后180 天内债务人取得的离婚财产分配或类似收益。但自由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四、美国破产制度之主要破产制度

(一)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是指不属于个人破产财产范围、不受破产程序执行、能够由债务人自由支配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目的不仅是为破产人今后的生活提供基本的保障,而且也是保障宪法所要求的“健康而富有文化性的最低生活,并使破产人作为健全的市民有可能重新起步”。

美国运用列举式立法方式规定了自由财产的最低标准。美国破产法典第522条规定的自由财产包括债务人以及受其扶养人生存所必需的价值不超过7500美元的动产、不动产;债务人所有的价值不超过1200美元的机动车;债务人利用的单价不超过200美元的日常家什或累计金额不超过4000美元的家具、食品、衣物、器具、书籍、牲畜及农作物,或债务人及家属常用的音乐器械;价值不超过500美元的珠宝单价不超过400美元或总价值不超过3750美元的其他物品;债务人或受其抚养人所必需的价值不超过750美元的职业必需品;由债务人所有的未到期的人寿保险;专门用于债务人及受其抚养人的健康方面的援助;债务人接受的诸如社会保险、失业补偿费、退伍救济金、赡养费、生活费,因失去劳动能力、疾病、失业等领取救济金、抚恤金等的财产权利;债务人有权接受的犯罪受害赔偿金、精神或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其他财产。美国破产立法认为,诚实的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已很不幸,债权人应宽容债务人,允许债务人保留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数额财产。

(二)个人破产和解制度

在统一的破产法中确立和解制度是美国首创的立法方式,也是美国破产法的显著特征。美国破产法第13 章“有固定收入的自然债务人的债务调整”规定了个人破产和解制度,该章的程序为严格的自愿程序,债权人不能申请援用,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方可适用该章规定的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债务人为个人;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包括工资、短期薪金、企业年度分红等;确定的无担保的债务不超过 25 万美元,确定的有担保的债务不超过 75 万美元;债务人必须出于诚信。和解制度作为避免破产宣告带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和什么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美国破产法采用当然免责主义,在破产程序中若法院没有专门做出拒绝给予债务豁免的决定,债务人就会自动获得债务免责。破产法第7 章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60 天内,受免责影响的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受托人有权对免责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由法院审理后决定是否债务人免责。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60 天后,相关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免责就自动生效。但美国破产法第727 条还规定了十种不能自动免责的情形,如欺诈性的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未能做成或者保存供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和商业交易所用的记录,伪造、隐匿或销毁这些记录等。

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没有涵盖个人破产等内容。一部没有个人破产内容的破产法难以称为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在新的全球金融与经济环境下,在中国市场经济进入到关键阶段之时,加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的起草进程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

小编建议,为了广大中国人民的“身体健康”,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避免“剁手”。

参考文献:

[1]李曙光.尽快启动破产法修改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N].中国证券报,2016-06-02(A11).

[2]孙玉莲.国际社会个人破产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2008.

[3]蒋贤锋.个人破产立法调整的效果:美国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05):95-98.

[4]潘耀华.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3,(01):84-85.

责任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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