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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见过这样的拆迁安置流程,太可怕…………

 A老虎 2017-11-13


今天一张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北陶庄的拆迁安置工作流程在好几个群里流传,看完后真是无语,无论从《合同法》还是《民法通则》来看,这样流程不说涉嫌违法,至少有违常理,变数太多,找了很多材料,最有用就一条,大家自己看着办!·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该是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另外闹清了,村上拆迁主体是谁?征地有手续么?拆迁手续全么?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么?过渡费咋发放?回迁地在哪?回迁的日期?有撒配套?有学校么?有医院么?安置房有房产证么?有大修基金么?……

在网上找了半天,就找到了部分相关律师的答复,仅供参考



被拆迁人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还可以反悔吗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刘某某是房屋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主体合法。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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