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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名老反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anyyss 2017-11-14


 

一、《(草案)》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三)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建议修改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建议修改为:“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民政、抢险救灾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第四章第十八条最后一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建议修改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第五章第二十六建议增加第二款为“在执行留置措施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应当在搜查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原第二款变更为第三款,内容建议修改为:“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建议在第二款增加:“经查明确实与违法犯罪无关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五、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建议修改为:“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六、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建议修改为:“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以及调取重要证据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第三款最后建议增加:“如在调查中发现其他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情况,应当按照程序请示报告。”

 

七、建议对第四十七条申诉程序中增加“申诉的具体机关”。建议申诉对象为省级监察委的,申诉机关为省级,申诉对象为省级以下监察委的,申诉机关应为上一级监察委。

 

八、第八章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建议修改为:“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以及在辞职、退休三年后,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监察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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