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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监察措施 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时宝官 2017-12-23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靳昊、刘华东)备受关注的监察法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同今年6月初次审议稿相比,对监察措施予以进一步严格规范。

    针对留置措施,二审稿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将一审稿中的通知“单位或家属”修改为“单位和家属”,明确了原来的“除有碍调查情形的”情形。

    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二审稿增加了不少规定,如“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等。

    关于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方面,二审稿将有关内容修改为:“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关于申诉程序,一审稿规定了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应明确由哪个机关受理申诉,并细化申诉程序。二审稿对此增加规定:监察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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