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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告人的突然翻供

 anyyss 2017-11-18

   

实例叙述

  孙某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家产殆尽。为了弄点钱花,丧尽天良的孙某竟然打起抢劫姑母家钱财的主意。一日,他前往姑母家,适逢其表妹一人在家,遂趁表妹不备将其掐昏,然后将表妹拖至小间居室,用菜刀割开其表妹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最后,孙某翻箱倒柜、抢得姑母家3000元人民币逃离现场。逃离之前,孙某还用姑母家的一条棕色小被盖住其表妹的头部和左肩部。

  案件很快被公安人员侦破了,孙某被抓获归案。在公安民警讯问下,他当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括用棕色小被盖其表妹头部、肩部的情节。本案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证实了孙某具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作案行为,供证一致。于是,公诉机关就孙某抢劫杀人一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然而,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孙某却推翻原供,声称其所作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法官问其现场一些细节问题为何也能供述得与现场勘察一致时,被告人孙某辩称,是公安人员为迫使其认罪,给其看了现场照片。因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家系亲戚关系,不能排除孙某对现场情况有所了解的可能,怎么办?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却因被告人的突然翻供变得曲折起来。是重新进行调查,还是继续审理下去呢?

  就在这时,一位精明的法官发现了一个极易被忽略的细节:案发后10日被害人的父亲回家发现女儿遇害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提及棕色被子的事;而在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后2日,公安机关再次向其调查时,被害人之父才提及当晚发现其女儿躺在小屋地板上,头部被一棕色小被盖着,当其揭开被子后,发现女儿被害,小被子被扔在一边。这就是说,公安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中被子是在死者旁边的,而孙某逃离现场时被子是盖在死者头上的。

  法官紧紧抓住这个细节问题,对被告人进行了巧妙讯问:公安人员进入现场后,发现并拍照的是棕色小被子被掀在一边的场景,如果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应当依照现场情况迫使你供认这个细节,而你在被抓获的当天即供认了被害人头部盖有棕色被子的情节,这与此后被害人之父的描述一致,这怎么说明你的相关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呢?而你的供述又恰与被害人之父的证言相吻合,你不进入作案现场,又是如何了解到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时也未发现的细节呢?

  对此发问,被告人孙某哑口无言,无法作出任何解释。

  于是,庭审继续进行下去。

  逻辑透视

  这是从细节入手,应用逻辑艺术,掌控质证情节的例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官是通过现场勘察和被害人之父的证言这一组间接证据来查证被告人孙某有罪供述这一直接证据的。由于在一个案件的证明体系中相关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互为因果,其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每一个间接证据都能直接证明某情节或事实片断,间接证据形成的锁链完整,印证了直接证据的真实可靠。因此,法官为了判别被告人陈述的真假,可以把讯问的重点放在每一个、每一组间接证据的细节上,因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的防御重点不在于此,所以他对现场勘察和被害人之父的证言并不否认(因为他不知道应该如何否认或否认哪点)。这样,被告人孙某既然不能否认个别证据,也就难以推翻以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和这个证明体系所印证的被告人有罪供述这一直接证据。被告人孙某忙于应付一个又一个间接证据的调查核实,无法纵观全案证据体系,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防御。如果其强行否认个别证据,在逻辑上则必然产生明显错误,将自己置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从细节入手进行质证判别,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发现矛盾,运用逻辑的不矛盾律,让对方形成两个不可能同时成立的、相互对立的思想,从而证实其说了假话。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经常歪曲事实,不守诚信,作虚假陈述等,这就难免出现矛盾之处。

  本案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翻供声称其所作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法官问其现场一些细节问题为何也能供述得与现场勘察一致时,被告人孙某辩称,是公安人员为迫使其认罪,给其看了现场照片。因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家系亲戚关系,不能排除孙某对现场情况有所了解的可能。似乎被告人的辩解质证滴水不漏,但法官还是敏锐地发现了一个细节问题,从而揭露出被告的矛盾之处:如果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你就应当依照现场情况供认被子在死者旁边,而你在被抓获的当天即供认被害人头部盖有棕色被子。这一矛盾的出现,说明被告说了假话,从而反驳了其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的说法。这一反驳具体应用的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如果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你就应当依照现场情况供认被子在死者旁边;

  你供认的被子不在死者旁边;

  所以,公安机关没有刑讯逼供。

当然,细节反驳不一定都用假言推理进行,还可以用特称否定判断反驳全称肯定判断等多种形式进行。

 

原文载《法律人如何思考:法律人的逻辑艺术》,王仁法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5年11月,P118-121。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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