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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职工收入缴纳社保, 只给职工按最低档缴社保, 合法吗?

 西江红月 2017-11-20

 

今天,隔壁老王家儿子小王跑来问我:“哥,我一个月发5000多块工资,单位给我缴保险的基数怎么才2946啊?”

这个问题确实普遍存在,据非官方的统计,有百分之五、六十的企业都按照低于发给职工的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说是为了减轻负担。

这种做法合不合法呢??

首先,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减轻企业负担也不能违法啊!是不?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作为法定的征缴项目,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征缴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而且,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因为毕竟企业对职工进行了代扣代缴,用了职工的钱,有责任告知职工钱的多少和去向。

违法了又怎么办呢?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了几个办法: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了补缴之外,就没什么惩罚了吗?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说明了社保征缴机构可以自行征缴或催收。由于社保不是一个行政部门,一般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公都不算,所以它的罚款的有关机构一般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社会保险费的催收,是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现在仍然可以。

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催收的主要程序是:

1、调查违法事实;

2、下达责令改正;

3、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保征缴机构的手段更切合实际,而且更加有效。

劳动监察部门的有点儿程序拖延。

怎么判断企业未按照缴费基数缴纳保险呢?

保险基数的确定,不是随随便便拍脑袋定的,而是有文件依据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详细规定了那些应该计入缴费基数,那些可以缴费基数中剔除。

《通知》中,规定了“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主要有8大项,31小类。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5、补贴。6、加班加点工资。7、其他工资。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项目很多,但是很具体,想了解的可以搜一下。

另外,也有些项目是不需要计入缴费基数的。文件规定了17项,大家比较熟悉的有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现金)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等。

我给小王认真解释完后,小王发现,自己的缴费基数既不像自己想的那么高,也不像单位缴纳的那样低。我给他找了一个社保稽核部门的电话,小王自己举报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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