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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揭示保险金为何变成遗产?

 apaol 2017-11-21

 

【案例一】

林某在某公司打工期间因意外事故死亡。生前,林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林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应支付4万元赔偿金,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林某妻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向周某妻子支付4万元保险金。事后,林某父母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已经向林某妻子支付保险金为由拒绝。林某父母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林某妻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核实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并核实林某所持有的保单后,向周某妻子支付了全部保险金,已经尽到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义务。

至于林某的妻子、女儿以及父母关于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属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与本案保险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故驳回林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张某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受益人为妻子季某。张某与季某驾车外出旅游,在高速路上被大货车追尾,二人当场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张某与妻子季某尚无子女。二人死后,张某父母认为该保险是张某为他自己投保的,保险金应赔偿给他们,而季某父母认为季某作为受益人,保险金应赔偿给他们。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保险金应由张某父母继承。   

 

【案例三】

王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为受益人。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杀。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保险金应由王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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