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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单位除名怎么办 除名决定是否可以撤销?

 电子书斋电子书 2017-11-22
职工被单位除名怎么办 除名决定是否可以撤销?
职工被单位除名怎么办 除名决定是否可以撤销?
案例

  1998年2月,李某从A单位调入至B单位工作,并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担任某部门助理工程师一职。1999年下半年,李某提出辞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但B单位在2000年12月7日,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单方作了关于对李某除名的决定。李某在2014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才发现由于B单位单方面制作的除名决定,导致参保前的工龄归零,导致李某领取的退休金减少。后原告李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关于对李某除名的决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B单位撤销其除名决定。

  律师意见

  第一,B单位单方面作出的除名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李某自己提出辞职,不存在旷工的行为。其次,根据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除名,而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属于应予违纪辞退、除名以及开除的情形,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不同的规定,但劳动法的规定效力高于条例的规定,且职工奖惩条例早已作废,所以,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单方面作出的除名决定没有依据。

  第二,被告B单位从未告知过原告其被除名,更未送达信息给李某。在办理退休证之前,原告李某根本不知道单位单方面作出的除名决定。

  第三,原告提起仲裁,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由于单位从来没有向原告送达过除名决定,也没有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原告在办理退休证之前,根本不知道单位出具了除名决定。因此,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原告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时效。

  第四,当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过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用人单位才有权予以除名给予职工行政处分,且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职工收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因此,即使按照单位的说法,单位作出除名决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B公司作出除名决定是否有依据;二、被告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基本采信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具体如下:

  被告认为对原告李某的除名决定后已通知了原告,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履行了告知程序,且李某离职时填写的职工离公司手续登记表中“离开公司原因”一栏目为空白,结合原告陈述其当时已向单位提出辞职的情况,无法认定原告李某知晓其被除名。根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法院认为单位不能提供其做出除名决定前已对原告进行了批评教育的证据,所以单位做出的除名决定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小贴士

  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对职工作出的除名决定,应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工对除名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企业作出的除名决定予以撤销或更改的,应按撤消或更改的决定执行。凡已超过法定期限,企业对职工原已作出的除名决定自行撤消或更改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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