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6月30日前,必发生的9件大事 2019年6月30日之前,金融资管行业必然会发生的9件大事: 金融资管基础设施的建设 1. 央行的资管产品信息系统的建设是首当其冲 2. 各个监管部门资管产品的登记备案系统更新和完善 3. 各个监管部门资管产品实施细则的颁布 4. 各个监管部门的资管产品系统的对接—解决穿透式监管问题 金融机构的制度与系统建设 5. 第三方托管倒逼的银行资管子公司的设立--用来解决银行不能自托管问题 6. 各银行资管子公司组织机构 、人员、制度、系统的建设 7. 各银行资管子公司对受托机构的白名单管理制度 8. 对各个金融机构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出台实施细则和系统的建设 9. 各个金融机构加强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和交易监督 二、 为什么会发生这9件大事? 因为在11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外汇局的重磅监管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横空出世。 此外,人民银行在《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表示,制定《指导意见》的原因是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攀升,需要通过制定《指导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截止2016年末资金规模情况,如下所示: 三、资管意见的监管体系 从央行的统计内容看,资管意见的监管体系如下: 三 、《指导意见》13条重要量化指标 一、80%指标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四大类:
对应指标:
二、合格投资者指标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 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购买指标:
三、信息披露的周期 四、独立第三方 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 五、反资金池3大数字
六、资产组合的集中度管理
七、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
八、违反打破刚性兑付的惩处
九、负债杠杆统一要求
十、分级产品杠杆要求
十一、消除多层嵌套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十二、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 对于金融机构:
对于登记机构:
过渡期:
十三、两大重要时点 反馈截止日:2017年12月16日 实施过渡期:自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五、《指导意见》的14个要点详解 一、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如下所示: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攀升,需要通过制定《指导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总体思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 基本原则:
三、《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及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适用范围: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 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四、《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产品分类的两大维度:
资管产品分类目的: 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 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五、《指导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 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六、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限制和 要求有哪些?目的是什么?是否会影响实体经济融资? 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限制非标债券类资产的五大目的:
七、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防范资金池运作的三大措施:
八、关于资管产品的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计提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要求不同: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十、如何管理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大类: 1.一类分级杠杆 不可分级的产品
可分级的私募产品
2.一类负债杠杆
十一、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十二、在加强对资管业务的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监管方面的五大举措:
十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十四、《指导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 具体如何实施? 反馈截止日:2017年12月16日 实施过渡期:自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六、《指导意见》与私募有何关系吗? 《指导意见》到底和私募有何关系吗?答案是:
七、大资管专家,为私募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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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rexue_2014 >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