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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房图文︱破产止息规则与对保证人的利息请求权

 一山行人 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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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时主债务停止计息,对保证责任是否要以主债务为限,长期存在争论。最高院多数判决倾向于认可保证人关于“债权从属性”的抗辩,准许对其适用债务人“破产止息”的规则(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32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 117 号判决)。相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属于债权担保法律关系而非破产债权清算关系,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 244 号民事判决书)。


笔者同意后者观点,主要理由如下(法律规定附后):

1、《企业破产法》第 46条第 2款并未规定可以向外影响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是指一般债权对应的债务,停止计息之后的破产债权对应的债务与主债务不能等同。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受清偿的民法意义上的债权仍然存在,故债权人部分债权不能列入破产债权受偿,不应视为主债务依法减少并据此减轻保证人的责任。


2、债权人在被保证人破产时本享有对其求偿或另行向保证人求偿的选择权,过分异其效果,将导致债权人无参加破产程序的动力。在破产程序中,制度设计本身就使保证人有部分代偿债务追偿不能的风险。保证人承担破产程序期间的主债务利息,未超出保证人应有的风险预判。


3、《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主要是从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考虑,停止利息计算可以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数额确定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有利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票数与债权额的计算,从而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虽然四十六条也有防止出现债务人为其未使用的资金支付利息并确保参与破产程序的各债权人地位平等(一律不计算)的意旨,但在重整实践中保持企业继续运营以便将企业整体出售的做法常有出现,故“因本金未被使用”而停止计息的理由难以成立。


对于债权利息不一致,本可以确定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比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或参照最高法民间借贷规定确定为6%。重整计划、清算方案或和解协议可以明确时点(如“重整计划生效日”、“清算清偿日”或者“和解协议生效日”),以确定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如此,债权人在被保证人破产时对其求偿或另行向保证人求偿,虽然两种路径的结果仍会存在差异,但已大为缩小。


再者,依《企业破产法》八十七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因延期清偿受到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解释上包括重整程序开始后的利息。可见八十七条与四十六条存在体系矛盾。


综上,根本之道在于删除《企业破产法》46条第2款,将利息债权由除斥债权改为劣后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将“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利息”列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只不过在重整计划或者和解方案通过时利息债权不得参与表决。


4、另需探讨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资产价值升值从而得以全部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尚有剩余的情形,此时将剩余价值分配给股东明显不合理,否定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权欠缺正当性。目前是否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追加分配的规定,突破《企业破产法》46条第2款以求实质公平,值得进一步研究。


法源: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参考资料原图(边注为小编所加)

[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


李永军:《破产法:理论与规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第1版。


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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