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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研究

 花树3377 2017-11-26


摘要:破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机构,破产法对其组成、职权范围、议事原则等方面作了相当大篇幅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仍然存在自相矛盾及难以操作的地方,对于表决机制的规定亦不够具体、明确,亟需完善。本文将通过分析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寻找出固有的制度瑕疵,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统计方法等几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完善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


关键词:破产  债权人会议  表决



一、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的概念和内涵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机构,亦即“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表达对破产事务意见,对涉及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的临时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内它负责协调、平衡债权人之 间的利益关系,形成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对外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 议表决机制则是为规范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等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包括表决主体、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表决主体。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的主体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普通债权人,即所有申报了债权并得到确认的一般债权人。第二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第三类,税务债权人。在这里,有必有探讨一下职工债权人的主体地位问题。“由于职工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处于最优先的受偿地位,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一般不会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各国破产立法一般认定职工债权人不应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不应享有表决权。”我国破产法也规定了职工对破产企业拖欠其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等无需申报债权,因此,职工不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不享有债权人的表决权。至于《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则应理解为“《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中,全体劳动债权人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作为劳动债权人的分组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这不属于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故也不属于职工和工会代表享有表决权的特例。”

 

(二)表决对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对象主要是针对破产法所规定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按照《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等 11 项职权。相应地,债权人会议可对上述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进行表决,例如表决是否同意重整计划等。

 

(三)表决程序。表决议案的提起、投票、统计及宣告结果,均应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表决的规范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一般而言,表决议案应由管理人制作, 在债权人会议召开现场发放表决票,由到会债权人(代理人)填写表决意见,管理人现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告表决结果。

 

(四)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 一般采取会议现场投票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或者网络投票方式。

 

(五)表决效力。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 不仅仅对到会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而且是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当然,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 15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三、当前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表决程序缺失。一是对于何时启动表决程序及如何启动表决程序,《破产法》均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破产法对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条件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对于何时启动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尚未确认债权时即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这里存在一个背反的问题, 即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应以决议为准,但决议又应以债权额的确认为前提,因此形成的局面是,债权额不确定, 不能行使表决权,而不表决又不能确定债权额。”如等待债权全部确认后再启动表决程序,那对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这类紧急事项又如何处理呢? 另外,在表决的具体操作上,应由谁启动程序、谁制作表决票、谁点票和监票、谁宣布表决结果等方面,《破产法》也都没有规定。

二是待后表决的效力未作认定。大多数情况下,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债权人由于审批权限的限制,受托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人员并不愿意在会议当场表态,而是以请示为由待后表决或者不予表决。对这部分债权人的表决,如何处理?推迟表决会否影响统计到会债权人的人数问题?沉默是认定为同意还是反对, 又或者是弃权呢?《破产法》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表决方式存在局限。《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表决方式,从《破产法》的条款来看,仅能推定出现场投票一种方式,这难以应对人数众多的情况,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股东可能数以万计, 如何能够实现现场投票?

 

(三)表决结果的统计方法难以操作。《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而言, 其对大部分的会议事项享有表决权,例如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但在统计表决结果时,一方面,“到会债权人”一项需要计算抵押担保债权人的人数,另一方面,“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又不需要将抵押担保债权额计算进去, 否则,将有可能出现债权额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超过 100%,颇为荒谬。

四、解决途径及立法建议

 

(一)设置启动表决程序的时间点和具体表决流程。鉴于《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规定为统一尺度,应将启动表决程序的时间设定为债权确认以后,个别债权难以确认的,除不予确认外,可由法院在审查后赋予临时表决权。至于表决流程,可以设置为管理人主导制,即由管理人制作、发放、统计表决票,点票人和监票人则应由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到会债权人中随机指定1 至 2 名债权人担任,统计结果由监票人宣告。但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则应由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进行宣告。

 

(二)禁止会后表决。对于采取现场方式表决的, 不允许债权人会后表决,这也是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特别是已经现场表决的债权人的必然要求。否则,每一位债权人都可以慎重考虑为借口提出会后表决,很可能会后就没有下文了,那该次债权人会议就完全违背了开会是为了解决问题的初衷,势必严重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为解决这一问题,也可以通过另一种方法来处理,即在设计表决票时,注明未投票的则视为“同意”。这样一来, 就可以顺利统计出结果来,无需再经历漫长的等待或者再次、多次召开讨论重复事项的债权人会议了。毕竟,“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既要确保破产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又要考虑效率、经济、便利等因素。”有人担心这种做 法会限制甚至剥夺债权人的表决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负面作用。因为,“在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中,需要保护的是债权人进行表决的权利,至于债权人表决采用的形式,可以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表决票上注明不作出选择即视为同意,只是对表决规则作了规定,这并没有对债权人应享有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和剥夺。债权人仍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


(三)完善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不仅包 括现场表决的方式,也包括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事项告知债权人,由债权人采取书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投票的方式。”但书面表决方式也存在局限,那就是表决时 间无法统一,造成管理人统计困难,也有可能延误破产程序的进度。因此,应当对书面表决的时间作一定的限制, 以收到表决票之日起7 日内作出表决并回复管理人为宜。另外,对于采用网络表决方式的情形,由于网络存在虚拟性,故管理人在甄别投票人的身份时也有较大的技术困难,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技术保障。比如,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其 IP 地址备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管理人专门设置的表决网站(界面)进行表决,或者开通网络视频,由债权人在管理人“面前”进行“现场” 投票。

 

(四)修正统计方法。对于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事项问题,有人建议,“债权人会议就表决事项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所投的赞成票, 该票不计算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只计入赞成的债权人票数中。”笔者认为,既然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 决权,就应确认其表决结果的效力,否则,其表决就是苍白的。上述统计方法既未真正认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又犯了简单的数学逻辑错误,并不可取。

 

以上问题在表决的具体操作上可从以下途径解决:第一种方案,修改《破产法》第五十九条,恢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债权人会议成  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的规定, 取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所有的表决权。第二种方案,按《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绝大部分事项的表决权,在统计表决结果时,直接将参与表决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不区别性质而作为分子,以全部债权额(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不特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作为分母,计算同意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额的比例。这样,可以解决表决主体、表决事项与表决效力之间的矛盾。换言之,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的角度出发,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方案。

 

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仅为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很小一部分,但对于破产制度的核心主体——债权人而言却相当重要,也是最能体现债权人意志的机制。我们必须不断地完善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顺利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为方便微信阅读与编辑,特省略注释)



文章来源:莫挺,《南方论刊》,2015年第12期,原文标题《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研究——以完善表决机制为视角》

责任编辑: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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