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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快乐英平 2017-11-27

案件介绍

阿庆信息咨询服务部系2004年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投资咨询服务。卢芸曾是阿庆信息咨询服务部职工,从事房产居间服务工作。2016年4月双方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卢芸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及客户资料的人员在工作期间至结束后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单位工作;服务部在用工期限内每月在工资外另付给卢芸竞业禁止补偿金以及保密费;卢芸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赔偿损失贰拾元。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阿庆信息咨询服务部支付卢芸工资时另支付了竞业补偿金。2016年11月,卢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卢芸辞职后到嘉和信息服务部工作,经营范围包括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家政服务等。

阿庆信息咨询服务部认为,卢芸从事与其相同的行业,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卢芸认为自己虽在阿庆信息咨询服务部从事房产居间服务工作,但不属于竞业限制主体,在职期间没有接触过保密信息,离职后仅是帮朋友照看其设立的嘉和信息服务部,并未领取工资,并且二者从事的业务也不相同。

法律分析

1.竞业限制的构成要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独立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限制性规定。竞业限制在本质上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目的在于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进行了规范。首先,约定性。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次,限制性。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后,补偿性。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用工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中约定,卢芸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阿庆信息咨询服务部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卢芸认为其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其理解是偏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可以分为三类:高级管理人员,比如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等;高级技术人员,比如总工程师、技术总监、高级技师、研发人员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规定的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因此,卢芸作为房产咨询和居间工作人员,自然接触到客户信息、经营模式等信息,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且卢芸也实际接受了该约定,应当履行约定。

2.经济补偿、赔偿金与竞业限制义务履行

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用人单位要给予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不同情形进行了规定。

(1)合同仅竞业限制,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怎么办?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的对价补偿,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应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2)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何?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除非另有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也可以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劳动合同解除不仅指合法解除,还包括非法解除。

(3)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办?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吗?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现实生活中,违约金的约定往往过高,与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严重脱离,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用工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数额,但双方约定的数额明显偏高(20万元)。人民法院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所获得的薪酬及已支付被告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额、违约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是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同时也是对想对方的补偿。那么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是不是意味着就不用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呢?违约金制度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是由于其违反竞业限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不代表不用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本栏目案例是对现实发生案件的加工和改造,公司、人物、地点等名称为虚构,请勿对号入座,也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随意转载或作其他用途。


本期责任编辑: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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