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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来袭,单位被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42万元

 江中鸟6933 2017-11-28


 
 
 
 

摘要

summary

单位与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总裁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2万元及其他共计近356万元。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职业经理人/停职停薪/未签劳动合同/高管/董事会/

年休假/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1日,曹某入职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万融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曹某担任总裁职务,月薪为25万元。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

2013年11月9日,中证万融公司以曹某利用开紧急会议、谈话、电话等方式阻止盛康公司、盛平台骨干正常参加集团会议,严重违反理念制度,严重违背作为职业经理人基本的良知和操守为由,决定对曹某处以停职停薪检查,视其认错表现决定下一步处罚。

2014年5月4日,曹某以中证万融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书、无故停薪停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与中证万融公司的劳动关系。

2014年5月20日,曹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证万融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项,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2009年10月1日,我与中证万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我的职务为总裁,月工资为25万元。2014年1月至4月,中证万融公司对我非法停薪停职。2014年5月6日,我因中证万融公司拖欠工资而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中证万融公司未安排我休年休假。故诉至法院,望支持我的全部请求。

用人单位诉称:曹某由董事会聘任,我公司无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曹某是总裁,全面履行公司的行政管理职能,其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负有完全责任。2013年11月8日,我公司召集相关人员到北京参加会议,曹某利用开紧急会议、谈话、电话、短信等方式阻止我公司子公司西安世纪盛康公司相关领导和人员参会,对我公司的管理工作的权威性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严重违反公司的奖惩制度。我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决定对曹某停职停薪。2013年11月9日后,曹某未提供劳动,不应获得报酬或生活费。曹某是公司总裁,工作时间弹性大,工作、休息、休假时间由其自主安排,不适用年休假的规定。

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中证万融公司依法应支付曹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中证万融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仅适用于刚入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于应续签而未续签的情况,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虽然曹某的职务为总裁,属于中证万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中证万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负有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曹某系中证万融公司总裁,并非法定代表人,其本人无权代表中证万融公司或要求其下属代表中证万融公司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曹某作为公司总裁并不具体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而中证万融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曾要求与曹某续签劳动合同而曹某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法院对中证万融公司以曹某作为公司总裁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具有过错为由要求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曹某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仲裁,其要求中证万融公司支付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法院对中证万融公司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工资问题。中证万融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对曹某作出停职停薪的处罚决定,中证万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其作出该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承担举证责任。中证万融公司提交的曹某签署的致公司函显示曹某确有“要求盛康管理层坚守岗位”的行为,曹某的该行为是否妥当,系其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的方式方法问题,而非违纪违规的问题,中证万融公司以此为由对曹某停职停薪,缺乏依据。曹某于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未向中证万融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并非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而系由中证万融公司造成,故中证万融公司应按曹某原工资标准支付曹某上述期间的工资。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曹某虽然系中证万融公司的总裁,但其作为劳动者仍依法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中证万融公司未安排曹某休年休假,其依法应支付曹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中证万融公司以曹某担任总裁职务、月薪高达25万元为由主张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2013年11月9日之后曹某未正常提供劳动,但系因中证万融公司的原因造成,故中证万融公司仍应支付2013年11月9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综上,法院判令中证万荣公司支付曹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2413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345万元、工资100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05.7471万元,共计近356万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看到本案的时候,我被震撼了,震撼我的不是用人单位被判赔二倍工资142万,也不是用人单位被判赔未休年假工资105万,而是至今仍然有那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仍处于梦游状态!每每被二倍工资这个“二货”放到!你都不是“二货”的对手!你们能醒醒吗!!亲爱的股东们、董事们,你们不能只管挣钱、融资,企业内部管理的篱笆也要扎紧!

本案中劳动者作为职业经理人,任职公司总裁,其特殊的职位在给公司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单位里享受特殊的待遇,似乎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双方关系和谐融洽还好,一旦双方合作出现问题,高管维权给单位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这个案子用人单位共计支付各种款项300多万元,这只是其中一个案子,其他案件中,劳动者也获得了巨额的赔偿。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无论是在招录,日常管理,考勤绩效,还是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的内容,都应制定专门的制度。在保证高管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好公司自身权利,以防在发生纠纷后,公司处于全面被动的地位,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公司的高管人员还可能身兼公司股东,这样的情况下,其受劳动法保护,同时也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不要混淆两种身份,应予以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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