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2.2项,对应记录从各法定残油舱驳向焚烧炉油柜/含油污水柜的数量和驳后该舱的总存量。 C12.3项,对应记录焚烧炉油柜残油被焚烧的起-止时间和焚烧量。 理论应存船残油总容积 = 上次污油水岸收后留船残油总量C12.1+(岸收后各航次累加燃油总量H27.3 ─ 当前船存燃油总量) ×1.2% ─上次污油水岸收后各航次累加残油焚烧总量C12.3 如实测船上各个法定残油柜,累计总量少于理论存量,则必将引起港方严厉核查,并认为船方有非法排污的嫌疑,船方也往往无从解释而遭到严厉罚款, 因此请船长、轮机长必须充分认识准确、规范记录油类记录簿的重要性,同时应能比较准确地推算应存残油总量,确保抵港时各污油水柜的记录数量与实际存量相符,以便能有效应对那些专门使用计算器、统计/核算船上污油水存量的“专业检查人员”。
六、 D 项记录----涉及机舱处所舱底含油污水以非自动方式(人力控制)排出舷外或处理的内容, 在作业结束时,应分别以D13/ D14/ D15.1----D15.3代码格式,记录机舱舱底含油污水的处 理方法; 其中:D13对应记录排放或处理的数量 D14对应记录排放或处理的开始—停止时间 D15对应记录排放或处理的方法, 记录细分为: D15.1经15PPM 油份监测/控制设备排放出海(注明开始—结束时的船位) D15.2排入接收设备(注明接收港口、接收船或接收设备名称、将接收证明附在该页) D15.3驳入污油水舱(注明驳入量和驳后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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