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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

 柳林1211 2017-11-30

发布会现场发布会现场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将担负刑事责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30日召开“湖南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金旺廷、省高院新闻信息网络处处长曾鼎新出席了此次发布会。

此次发布会是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我省《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犯罪被正式纳入刑法,同年4月27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正式明确该罪的名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项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动用刑罚的手段加大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今年1月,最高法院又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数额界定、定罪量刑幅度、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该解释第三条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据此,我省制定了相关数额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和授权,湖南省人民法院在征求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及省人社厅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2月19日召开审委会进行专题研究,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和各方意见建议,确定了我省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的具体标准: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为我省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这一数额标准是符合我省劳动者实际收入情况的,也有利于平衡民事、行政手段解决劳资纠纷与刑事处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之间的关系。

附:我省法院今年审结的五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案件一】2012年4月,被告人徐某元、徐某军父子二人在耒阳市工商局注册了一家砖厂,被告人徐某军为法人代表,被告人徐某元负责砖厂日常生产事务。2012年9月,因经营不善,共拖欠砖厂民工工资142332元。2012年11月,徐某元、徐某军父子借故离开砖厂躲藏到广州,并将手机停用,致使砖厂民工及相关职能部门无法联系。2013年1月,耒阳市人社局监察大队向砖厂作出限期支付民工工资指令书并予以公告,被告人徐某元、徐某军父子仍未支付。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军归案后,其亲属支付了砖厂民工工资93582元,并承诺剩余工资于今年年底前全部支付。

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军被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徐某元被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二】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投入30余万元开了一家酒楼,后因酒楼经营管理不善,共拖欠唐某某等22名员工工资共计52454元。酒楼关门后,被告人王某某逃匿到外地以逃避支付员工工资,酒楼员工讨薪未果后向衡阳市人社局监察支队投诉。衡阳市人社局监察支队随后向被告人王某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人王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资。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支付了拖欠员工工资。

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三】2012年8月,被告人魏某某承包衡阳县西渡镇某机砖厂。在经营期间,拖欠唐某某等23名工人的工资93940.7元。被告人魏某某以回老家借款为由,离开砖厂,不但不想办法支付工人工资,还斥资35087元去联系发展其他业务。衡阳县人社局监察大队接到唐某某等民工的控告后向被告人魏某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魏国玉支付民工工资。被告人魏某某采取不接电话、不露面的方式逃匿。2013年1月9日,衡阳县公安局和衡阳县人社局通过协调,魏某某的家属将其拖欠民工工资全部兑付。

2013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被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四】2007年10月,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攸州工业园内创办某化工公司生产氧化锌。2012年2月份开始,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欠李某某、陈某某等二十余名民工6个月工资共计102496元钱。2012年11月,欧阳某某将公司停产,并将民工所知道的电话停机。攸县人社局监察大队于2013年2月2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在指定的期限内,欧阳某某仍未支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欧阳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才将拖欠二十余名民工的工资予以支付。

2013年7月,被告人欧阳某某被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二万元。

【案件五】2012年1月,被告人鲁某某和谢某某(在逃)合伙承包了桃江县马迹塘镇某砖厂,砖厂生产经营至2012年7月15日停产。砖厂停产后,被告人鲁某某和谢某某拖欠在砖厂做事的刘某某、段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7120元。谢某某欠薪后逃匿,工人多次联系被告人鲁某某要求其支付工资,被告人鲁某某以砖厂其他股东不愿意支付为由,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2年8月,桃江县人社局监察大队向被告人鲁某某和谢某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二人于2012年9月4日前支付刘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被告人鲁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有能力支付仍然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2年11月22日,汉寿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鲁某某抓获归案。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鲁某某家属将拖欠的工人工资67120发放给工人。

2013年7月,被告人鲁某某被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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