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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合唱团章程

 开心的人1951 2017-12-09


第一章 总 则


北京青年合唱团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普及、提高合唱艺术水平,丰富人们文化艺术生活为根本,以和谐为先、艺术为上为原则,为繁荣文化艺术、建设和谐社会而积极努力的公益性艺术团体。


第一条 合唱团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青年合唱团

英 文 名:Beijing Youth Choir


第二条 合唱团性质

北京青年合唱团是中国合唱协会、北京合唱协会会员。隶属于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由热爱合唱艺术、有一定声乐造诣、愿为合唱艺术发展奉献的声乐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音乐团体。


第三条 合唱团宗旨

提高自身素养,增强团队爱心,丰富文化市场,弘扬高雅艺术。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训练、提高团员的艺术水平,增强团队的凝聚力,积极为团员搭建一个展示才艺的平台,参加各类文艺演出、比赛和文化交流。


第五条 积极参与北京市各级政府、各音乐协会团体组织的文艺演出活动;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推广、提高合唱艺术;在合唱团自身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参与各种跨区域文化活动。


第六条 支持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主动参与公益性社会文化活动和社会慈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北京青年合唱团实行团长领导下的艺术总监负责制,并由团长、艺术总监、艺术指导、副团长、财务主管、技术主管、宣传主管、声部正/副部长组成团委会,负责合唱团业务训练、演出策划、新团员招收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合唱团的行政、业务领导机构。


合唱团团长:负责合唱团全面领导工作。

艺术总监(兼指挥):负责合唱团业务建设,包括演出节目的总体构思及日常业务训练。

副团长:协助团长、艺术总监完成合唱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艺术指导:协助艺术总监完成演出节目的总体构思及日常业务训练工作。

财务主管:负责合唱团训练、演出等活动的经费收支管理。

技术主管:负责合唱团训练、演出等活动音视频效果策划,音视频、照片等资料信息的编辑管理工作。

宣传主管:负责合唱团对外宣传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团长、副团长、艺术总监完成合唱团演出策划工作,协助技术主管完成合唱团音视频、照片等资料信息的编辑管理工作。

声部正/副部长:合唱团按混声四部编制设4位声部长和4位副声部长。声部长负责本声部日常排练及演出期间的管理工作;副声部长协助声部长工作。



组织机构构架图示



第四章 团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权利

1.拥有对合唱团各项工作进行讨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2.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3.拥有入团自愿、退团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义务

1.团员应遵守合唱团的规章制度,执行合唱团的决议,兑现自己的承诺。

2.团员应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类文艺演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3.团员应主动承担团里安排的且力所能及的工作。

4.团结友爱,善待他人,乐于助人。

5.维护合唱团的利益,珍惜团的名誉。

6. 团员应主动按时缴纳团费。



第五章 规定和制度


第十条 团委会选举规定

团委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年。若需换选或增选,可在年末团工作总结会上,由团长/艺术总监提名,经全体团员通过后确认。


第十一条 团费缴纳规定

团费是合唱团排练、各类文艺演出等日常管理所需的基本费用。团费:300元/年/人,缴纳时间:每年三月第一个排练日,最迟缴纳时间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及时申明)。


第十二条 新团员招录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通过团委会规定的考核流程,并由团委会确定合格后,即可成为合唱团预备团员。(考核内容包括:个人曲目演唱、现场视唱、基本乐理和音乐常识测试)

1.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年龄: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

2.团结友爱,乐于助人。

3.热爱合唱,有一定的乐理基础和声乐条件。

4.承诺达到规定的到课率。


第十三条 预备团员转正规定

预备团员转正期为两个月。两个月内应积极参加本团排练活动,缺勤不超过三次。

预转正团员应本人提出申请,且通过团委会考核和综合评议,经团委会审核批准后,可办理注册手续,正式转为合唱团团员。


第十四条 团员退团或除名规定

(一)退团

1.团员退团应提前向团委会提出,并交回由个人保管的合唱团物品(如演出服等),如有物品损坏,照价赔偿。

2.团员超过三个月不缴纳团费或无故累计三个月未参加集体活动的,视为自行退团。


(二)除名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予以除名:

1.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严重损害本团声誉的言行及行为的;

3.在团内制造矛盾、搬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团规章制度的。


第十五条 考勤制度

1.团员参加合唱团排练、演出活动时,应主动填写考勤记录,并签字确认。

2.因故不能参加排练、演出等活动的团员须提前请假;一般情况下,团员向各声部长请假;团委会成员向团长请假,并告知本声部长。

3.在常规排练活动中,无故累计三个月未参加活动的,按自动退团处理;请假超过三个月的,需经团长审批。

4.临近演出前的排练(含周六常规排练日及加练日),连续请假超过3次者,须通过本声部长考核合格,并经团艺术总监同意后,方可参加演出。

5.演出人选须经本声部长考核合格后统计确定;确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预定演出的团员,允许列席排练;但必须提前告知指挥,以便团里另行组织人员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排练和演出规定

团员按照规定参加合唱团各项活动。正常排练时间为每周六(节假日适时调整)14:00至17:30。遇有演出或重大活动需要加练的,另行安排。具体规定如下:

1.团员应按时参加排练,遵守排练纪律。

2.排练时应将手机关机或置于静音状态,请勿在排练时接打电话。

3.尊重指挥、伴奏师,排练时请勿相互交谈,有问题可示意指挥。

4.指挥在示范或指挥某声部训练时,其他声部应保持安静。

5.请带铅笔,随时记录指挥对乐曲的处理和对声乐训练的要求。

6.排练请假的团员,应主动向声部长了解排练内容,并自觉加练缺课内容,以免影响整体排练效果和进度。

7.为确保演出整体效果,应服从指挥指定的排练和演出队形站位。

8.每次排练前后各声部依次轮流值日,提前按要求摆放座椅或借用座椅;训练结束后,清理垃圾,一切设施恢复原样,并归还借用座椅。

9.有演出任务时,各声部长协助相关责任人领取与演出有关的物品,并做好登记工作;参演团员负责其领用物品的保管工作,演出结束后按通知要求归还领用的各类演出物品。

10.正式的文艺演出,无论走台、彩排或演出,团员均应积极参加,并按要求着装。


第十七条 合唱团发展建设管理规定

1.团徽是合唱团形象宣传的标志物之一。团徽经团委会讨论通过后,任何人不得未经批准随意修改。团徽只用于团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得在团利益之外的任何场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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