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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执行案中并非不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2-10

最近,接到一些问题邀请,大概问的都是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了,配偶方的财产是否能被法院执行。现实生活中,这类问题确实发生的很多,无外乎老公或者老婆在外欠债,被债主告了,后来官司打赢后,债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才发现,该欠债人完全没有任何其他财产以供执行,那怎么办呢?有些债主这时就想到了,既然是夫妻,你老公没钱还,那我就追加你老婆为被执行人,这样总行吧。你看,法律不是也这样规定么,夫妻婚后所得财产为其共同财产。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说结论。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这样说,估计很多债主都有意见了,俗话说得好,父债子还,夫债妻偿。这样很符合传统嘛,也有很多现实案例确实是这样的嘛。当然,不排除实际生活中,很多妻子在丈夫破产后,替老公辛苦还债,甚至有些经媒体报导后,还被宣扬称为深明大义的女人。好,这些都是从道德层面来判断,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大部分时候还真不能这样简单的去申请。

要注意!执行案中并非不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来看【(2015)执申字第111号,有兴趣的可以搜索看具体内容】,它是这样认定的,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夫或妻一方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另一方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这段话啥意思呢,很简单,它就是说,现行法律并没有原则上规定可以直接在案件执行阶段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因为这涉及到原有判决既判力不能扩张的问题。也就是说,原来审判阶段判决谁承担责任,到了执行阶段不能找其他人来共同承担,哪怕这个人是你的老婆或者老公。

要注意!执行案中并非不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当然,凡是都有例外,法律规定也是一样,既然原则上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特殊情况下能不能追加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是否存在夫妻商议以离婚析产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27日颁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债主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一方通过离婚析产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债主方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有主观上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故意,客观上也确有这样规避执行行为的事实,那么就属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离婚析产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是规避执行的行为。这时,是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其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当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对此种方式的证明标准非常严格,所以债主方需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观点。相应,如果追加配偶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后,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应以他为规避执行而转移的财产为限额来执行,而不能扩大化执行其个人名下其他财产。

要注意!执行案中并非不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所以,并非不能追加夫或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而要看他们之间有没有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要注意!执行案中并非不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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