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业出现法律规定解散事由后,清算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然后注销企业,责任主体不履行清算责任或者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直接造成企业不能依法进行清算,这就是清算责任缺失,或者说是清算主体责任缺失。其中是以有限公司是市场主体的典型代表,股东清算责任缺失的法律后果是企业清算主体责任缺失法律后果的完整体现。下面列举影响最为显著的一些法律后果: 企业被列入经营名录、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撤销、被法院判决解散、歇业等依法应当解散的事实出现后,长期不能正常经营,企业没有进行清算的。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的要求,这些两年以上未经营的企业将会根据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被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吊销营业执照。 这些两年以上未经营的企业,事实上也会有一个共同的结果,因为长期不经营,所有的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不齐或者完全丢失,形成事实上无法清算的严重法律后果。 责任有限变无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财务有法律规定的控制权,公司依法应当清算没有清算时,股东清算责任缺失就会直接导致公司财产失控。债权人失去以公司财产偿还这债权的机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民事责任过错原则,应当赔偿因为股东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公司债权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股东无限赔偿责任法律根源。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常州拓恒某公司(以下简称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组织清算,该公司无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债权人上海存亮公司(以下简称存亮公司)以拓恒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债权得不到清偿为由,要求拓恒三股东对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两位股东将某、王某,称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控制,两从无法对其进行清算。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经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财产灭失。其两上诉人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公司财产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1、拓恒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0元;2、拓恒公司支付上述货款自2008年4月1 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3、公司三位股东房某、将某、王某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两上诉人提供的仅为其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证明,该些证据仅证明两上诉人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实际上清算未进行,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香,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改造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清算责任人不仅是股东,还包括股份有限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等。 股东债赔偿责任与清算责任时效延续 公司清算对于债权人的意义,就是以公司现有资产,对所有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理。公司债权人有依法得到相应份额的债权抵偿的权利。如果公司资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公司与债权人也不能达成清偿协议,只能通过法院的破产使得债权按比例得到清偿;如果破产审理的结果是,公司没有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依法清零。这是全部的清算内容。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清算责任主体不依法清算,直接侵犯了公司债权人依法得到债权清偿的权利。公司在应当合法进行清算,直至依法注销前,债权人的该项权利一直处于连续被侵犯的状态,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持续”。不履行清算义务,既是侵权行为,也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清算责任,只要公司没有依法注销,清算主体的清算义务就一直存在。权利人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权利也一直存续。所以,债权人请求清算责任人赔偿的权利也得以存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对股东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提出请求,要求其补足出资,股东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参照这一规定,股东的补足出资责任和清算责任都是股东责任之一,完全相似。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也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会与清算责任的法律规定,得以长期存续。 本文原创 郭当朝 编辑 颜亚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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