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23002 |
职权名称 |
强制拆除未经审批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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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武昌区城管委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3、《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二条; 4、《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二十一条。 |
强制种类或方式 |
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强制条件 |
1、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2、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职权运行流程 |
执行流程:催告→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行政强制执行责任 1、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听取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决定。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 5、实施。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职责边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条件核实前进行核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承办机构 |
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27-88936653; 办公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2号楼311室; 电子邮箱:wcqcgzfjxzcf@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 市长热线:027-12345; 2、 武昌市民热线:027-88855555; 3、 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10指挥中心,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荆南街14号,投诉电话027-88873822,电子邮箱1274615720@qq.com。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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