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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或个人极端行为)和枪支管理 – 有关还是无关?

 mingmu888 2017-12-18

拉斯维加斯的恐怖(或个人极端)袭击发生后,许多公众号都在解析为什么美国仍然坚持个人持有枪支的自由,讲述了大量美国历史和人权考量,已经非常详尽,笔者就不再多言了。笔者当时没写,出于三个原因:(1)悲伤不应该被消费;(2)如果写,需要进行研究,而研究需要时间;(3)两者之间实际上没有任何关系,歹徒能够持枪、能够完成屠杀并非因为美国允许持枪,而歹徒也不会因为美国禁止持枪而无法完成屠杀(根据相关报道,警方所称歹徒是一个孤独杀手,将20多把枪支带入酒店房间,且从视频的射击声音看,歹徒使用的至少是自动【或经改装后类似于自动】的机关枪级别的武器,从而,笔者并不认为歹徒持有的是“枪支”,他持有的是一个军火库,而一旦武器的持有和使用以及对一场犯罪行动的筹划精巧程度到了这种能级,法律其实毫无意义)。

 

这些天,笔者利用闲暇时间初步研究了美国枪支管理法的历史演变,发现很多事情充满争议且与我们想象的有所差距,还是值得写一篇基础文。故作此文。

 

一、研究的伊始美国网民对政府调查结论深深的不信任

 

笔者有个习惯,研究需要看一手资料,所以笔者为此购买了“加速器”(你懂的^.^),准备上推特看看。在浏览推文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与中国网民如出一辙的是,面对违背常识、前后矛盾的政府调查结论(即:尽管某国际著名恐怖组织宣称了对该次袭击负责,然而警方目前的结论仍然是,枪击案不是恐怖袭击,歹徒只有一人,没有同伙,基本就是个拥有汤姆克鲁斯般神技的神经病而已-_-|||),美国网民同样是铺天盖地的质疑,因为人们心理上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

 

这是截图

 




 

这是翻译

 

-         你们开始看见了一场大规模掩盖真相的精美设计;

-         为什么有关部门故意地传播关于拉斯维加斯袭击的错误情报;

-         Paddock(注:警方所称孤独的杀手)与维加斯袭击没有任何关系;

-         这是FBI(注: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次对真相的掩盖行为;

-         美国的腐败遍及各个级别,你无法相信你被告知的任何东西;

-         FBI不能精确指出枪击案的动机,它是如何得出歹徒只有一个的结论的;

-         警方完全修改了关于拉斯维加斯枪击案如何开始的故事;

-         警方现在说保安在畜生向人群开枪前6分钟被射中,妈蛋,搞啥飞机。

 

美国网民再次炸锅的原因警方颠覆了他们之前的说法

 

-         之前的说法:保安(名叫Campos)在听到枪声后英勇地接近歹徒所在房间试图阻止歹徒,结果被歹徒射伤大腿;

-         现在的说法:保安被射伤6分钟后歹徒才开始向人群射击。


于是至此,笔者放弃了对事实的了解企图,因为,真相只有上帝和柯南知道。

 

二、还是研究法律吧美国公民究竟是否可以持有机关枪?

 

我们先来看《美国枪支法(National Firearms Act)》中对机关枪的定义,玩过CS吗?比如它:

 

 

-         英文原文:“Machine Gun”指“Any weapon whichshoots, is designed to shoot, or can be readily restored to shoot,automatically more than one shot without manual reloading, by a single functionof the trigger”;

-         中文翻译:“机关枪”指“在不需要手动重新装载的情况下,仅按下一次扳机,就能够射出、设计能够射出或能够轻易恢复可射击状态以射出超过一发子弹”;

-         讲人话:按一下开一枪就不是机关枪,“嗒嗒嗒嗒嗒嗒嗒,嗒嗒嗒嗒嗒嗒嗒”的,就是机关枪(从视频来看,拉斯维加斯枪击案上歹徒使用的正是符合法律定义的“机关枪”,视频这里就不放了,这样的画面实在不忍再看一遍,逝者还是让他们安息吧)。

 

尽管老百姓通俗理解的Machine Gun(机关枪)、Submachine Gun(轻型/半自动机关枪)、Assault Rifle(突击步枪)等不同类型的自动及半自动武器的杀伤力具有较大差异,而且美国火器局也针对Submachine Gun(轻型/半自动机关枪)和Assault Rifle(突击步枪)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规范,但严格从法律本身定义的“机关枪”来说,轻型/半自动机关枪、突击步枪只要符合一次扳机多于一发子弹的定义,就可能会落入法律意义上的“Machine Gun(机关枪)”。

 

根据美国1986年制定的《枪支所有者保护法(Firearm Owners' Protection Act)》的规定,禁止私人持有任何新的机关枪!禁止私人持有任何新的机关枪!禁止私人持有任何新的机关枪!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当然,这个禁令有两项例外:(1)政府机关除外;(2)旧的机关枪除外。也就是1986年法案生效前已经合法登记的机关枪除外,该法生效后不允许有新的机关枪入市,生效前已经入市的机关枪可继续流通,但这种流通仍然受到原《美国枪支法(National Firearms Act)》要求的必须在联邦层面(而不是州政府层面)登记的约束(这样的旧枪,也就是历史上在联邦政府登记过的机关枪,存量大概有多少呢?根据网上资料,也许是几十万)。

 

三、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原文真的讲了美国公民有权持枪吗?

 

答案是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仍然有四人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没有赋予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利,是的,你没有看错,即便在美国,“美国公民有权持枪是一个宪法权利或者说天赋人权”这个结论并不是没有争议的,而即便在最高法院,他们对这个结论的投票仍然是5:4

 

这就是著名的District of Columbia v.Heller2008)(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颁布了一项法令,限制持有手枪,并且合法持有的来复枪和猎枪必须保持在“未上膛”的状态且必须被拆解或被束缚于扳机锁。某些公民认为这侵害了他们受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持枪权,于是将特区告上法庭,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其实,法官要审这个案子很简单,宪法第二修正案到底有没有保护美国公民的持枪权,有,“公民”胜诉,没有,“特区”胜诉。

 

我们来看这条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原文是怎么写的:

 

A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大意是:一支受到良好约束的民兵组织对于一个自由州的安全而言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

 

好像哪里不对?法条所使用的持枪主体是“People(人民:一个集合名词)”不是“Citizen(公民:一个单数名词)”,而且法条清楚地阐述了允许“People(人民)”持枪的原因是:要他们组建“Militia(民兵组织)”!也就是说,宪法的原意是毛主席的著名语录“枪杆子里出政权”,而不是让你私人拿着枪私下里打来打去。但是长远以来,并没有人深究这一点,人们习惯性地以为宪法第二修正案就是允许个人持枪的,而这次,原被告打起官司了,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必须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宪法保护的持枪主体究竟是否必须服役于某个民兵组织,以及持枪的目的是否必须是为了州的安全而不是私人的安全?!

 

我们先来看特区的律师团,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Myers)的Walter E. DellingerAkin Gump StraussHauer & Feld律师事务所的Thomas Goldstein、还有科文顿柏林律师事务所(Covington &Burling)的Robert Long,这些大律师们全部都“不收律师费”!大律师果然是大律师,他们首先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又很无聊的观点,他们说,宪法讲得很清楚,该条意在保护自由“州(State)”的安全,所以,有权持枪的人民是“州”的人民,而哥伦比亚特区是联邦政府直辖区(District),是紫禁城,紫禁城不从属于任何一个州,所以不在该条适用范围内。这个观点看上去很有道理,但显然过于咬文嚼字、投机取巧,大法官们直接忽略了。

 

案子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以已故大法官斯卡利亚(Scalia)为首的五名大法官投票认为该修正案保护的持枪主体并不必须服役于某个民兵组织,所以法院判决特区法律违宪,大律师们输了。大法官们分析了一大堆历史的原因,几乎把美国开国皇帝的奋斗史复述了一遍,过于冗长,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我们知道结果就行了!众所周知,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法律,所以现在,“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美国公民个人为自身安全目的持枪的权利”是一个结论性的法律规定,所有人必须遵守。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史蒂文斯(Stevens)大法官、金斯博格大法官(Ruth BaderGinsburg)、苏特尔(David Souter)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GeraldBreyer)大法官发表了长篇大论的反对意见,他们投了反对票,虽然差了一票,但只差一票,他们坚持认为,修正案讲得非常清楚,就是要有民兵组织!如果当年领袖们认为不需要民兵组织,私人可以随便持枪且政府无权管束,那么这一条的文字显然不会这样写

 

四、为什么是拉斯维加斯而不是洛杉矶内华达,美国枪支管理最松州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的每一个州都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所以在统一遵守联邦枪支管理法律的基础上,每个州对于枪支管理的松紧程度是完全不一样的,例如:是否可以公开携带、是否可以隐藏携带(及隐藏携带是否需要许可证、是否承认别州颁发的隐藏携带许可证)、地区警长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购枪申请人是必须给予还是可以给予隐藏持枪的许可、是否需要进行购买前背景调查、是否对弹匣容量有限制、是否可以持有除“机关枪”外的其他限制性武器(比如消声器)、是否彻底禁止持有“机关枪”(包括1986年前的存量“机关枪”)、持有和购买枪支是否需要登记(以及是否需要纳税),等等。

 

而拉斯维加斯所在的内华达州,在所有这些方面,几乎是全美国最松的州:持有普通枪支不需要登记、可以公开携带、可以隐藏携带(而且承认大多数州的隐藏携带许可证)、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购枪者地区警长必须给予隐藏持枪许可、好不容易2016年州“人民”制定了一个需要进行购买前背景调查的法律却在2017年被区区一个州“检察长”宣布他不会去执行这个法律(原话是“unenforceable”)且随后又被FBI以“内华达州有什么权利随意驱使联邦资源”为由宣布不会帮助“人民”去做这个调查、对弹匣容量没有限制、允许持有存量的全自动“机关枪”、个人购买枪支也没有数量限制,而且内华达州的法律明文禁止州辖县自己制定任何比州法律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换句话说,在内华达州,歹徒真的可能可以合法地持有并携带他的军火库进入酒店房间(虽然这并不容易,也不代表歹徒真的在每方面都做到了合法,但这种合法性在内华达州,确实可能)。

 

相反,隔壁的加利福尼亚州确是全美著名的枪支管理最严州之一,而且仍在变得更严,虽然加利福尼亚州这种变得更严的趋势似乎也受到了巨大的阻力。

 

结语

 

  1. 1.      无论美国人民对私人持枪及对私人持枪不加约束这件事情如何看待及如何选择(因为这是一国人民的选择【假设真的是人民在做出选择的话】,每一个个人的心中都有自己对于对错的观念,而对于国家整体而言,似乎无关乎对错,只关乎选择,而无论如何选择,享受它的利,承受它的弊),笔者一直觉得且至今仍然觉得,把一个国家的重大事项交给九个法官决策并不是一个靠谱的制度,表面看上去司法最终决断,然而,实际上是将全国人民的福祉和安全绑在九个骰子的随机投掷之间,这样的程序,游戏性大于正当性,美国最高法院根本不像一个法院,在成为古罗马元老院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举个简单例子,随着斯卡利亚(Scalia)大法官的身故,假如2008年的案子放在今天审理,结果就是4:4,也就是说今天美国的法律就会变成“宪法第二修正案不保护公民个人的持枪权”!!!


  1. 2.      笔者向来不认同杀人的是人而不是枪这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枪只是杀人的工具,如果没有枪,同样可以用刀杀人。那你为什么不允许人民持有坦克呢?你为什么不允许除现存有核国家外的其他国家成为核武器家族的新成员呢?显然,武器的杀伤力,以及持有武器在程度上的必要性,与允许持有武器的正当目的之间,是存在因果关联的。美国人持枪有传统,也确实有一定程度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大部分地广人稀的地区),但加以一定的限制似乎还是有必要的,而目前的限制措施(禁止有犯罪前科的人持枪、部分州禁止在校园持枪等)显然是不够的。除了满足部分犯罪分子的需求、满足部分人员对枪支的好奇或爱好、满足部分人员的收藏欲望外,对于普罗大众正常私人自卫需求的持有来说,显然限制性措施还有极大的扩展和严格化的空间。比如,在美国,古董枪支(比如年代在100年以上的枪支)不归火器局管,而归文物局管,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只要出钱,就能“收藏”,而这些“藏品”全都可以成为致命武器。当然说实话,笔者不知道普通的美国人是怎么想的,但如果笔者是普通美国百姓,笔者可能需要持枪,但笔者绝不需要、也不希望合法持有一个军火库。


  1. 3.      任何形式的恐怖袭击或个人极端行为都应该受到强烈谴责,愿逝者安息!

 

探讨征集声明:笔者并非美国枪支管理法的专家,也没有在美亲自购枪的经验,以上信息仅为临时学习而得,未必十分准确,未免错疏之处,欢迎各位大拿探讨、斧正,确有错疏的,经查证后笔者将在之后帖子中予以更正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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