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完工不动产”交易模式 (一)概念及定义 未完工不动产:指尚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或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 资产形态: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 交易各方:出让方、受让方、合作方、政府 交易诉求:土地合法过户、税赋控制、承诺兑现、收回投资。 (二)交易因素 受让方钱出了是否能(确权)?是否能(继续)开发? 出让方涉税明目多,金额大,有无税筹空间? 确权需要国土、房管多主管部门确认,程序复杂不透明? 合作方担心新的投资方是否有能力完成开发,实现投资回收? (三)常见模式 案例一:项目公司只有一项资产,长时间闲置,即“土地使用权”能转让? 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后,按国家政策不能直接转让。如某公司在获取一块位于北京市核心区域的商用土地时,向政府承诺15年内不进行股转。房地产企业在获取土地,尤其是优质资源时,政府往往会附加更多条件,如限定股转年限以防止“炒地”、限制规划条件以控制城市整体规划等。 案例二:兴牧公司未完工,提前收回土地款,提高IRR 在建工程满足条件后可进行转让。或进行订制开发(实质为销售)、合作开发。如某公司已获取的位于北京市XX区商用土地后,将其中一块土地上的一栋在建办公楼以订制方式转让,按买房要求进行改造。 案例描述:A开发商在大连某项目,其中9#地规划为酒店及酒店式公寓。根据测算自行开发将亏损严重,酒店持有运营存在困难。如不开发建设面临违约风险,成本无法收回。 A开发商:满足政府规划建设五星级酒店要求,项目处于尾盘,9#产品类型为酒店和公寓,未来效益存在不确定性,为了尽快盘活资产,收回土地及配套投入,实现项目效益。 合作方:获取优质的土地资源,希望通过A开发商获取价格较低的土地资源。合作方自行组织开发全流程,利用市场机会及设计、成本控制能力降低建造成本。公寓部分借助A开发商品牌效应实现销售。酒店部分持有经营,希望留存部分资产持有。 案例三:股权转让一并转让资产 股权转让一般形式:直接转让项目公司、公司分离后转让。非单一资产,但各地块土地证独立,单独立项,可进行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涉及的税金主要是:土地增值税(根据国税总局2015年5号公告),可有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13号公告)可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总局2014年29号公告)。 A、B两公司合作获取项目,约定:1)E-01/E-05权益属于A公司,E-06权益属于B公司2)A公司实际占股65.5%,B公司实际占股34.5%3)开发建设(资金投放、招投标等)及未来持有经营(招租、运营等)均分开核算。后期不确定性:1)法律风险,所属于A公司的地块建设、经营过程中出现风险会同时影响B方,反之亦然。2)几块土地的收益情况不一致,极端情况下会出现一方盈利一方亏损,分利层面无法执行。结论:最理想状态可以把E-06地块分立,然后将分立公司转让。 “未完工不动产”交易模式要点归纳: 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无法转移 转让股权:单独的土地证、公司需要分立、时间不可控、需合作方同意转让股权形式 在建工程转让/销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证;必须满足“转让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的条件 定制合作开发:满足合作方个性化需求,方便其成本控制;实质是商品房销售,交易风险及税费相对降低。 再见功臣转让解析与案例介绍: 法定条件:定义、基本条件、限制条件 交易定价:税务问题、发生费用、预期利润 过程管控:协议签署、条件达成、完成过户、完成结算、交易结束 (一) 法定条件 转让方: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 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依法获取项目所有权及开发权 在建工程转让的基本条件?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转让时已经建成,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建工程转让的限制条件? 不得存在司法查封;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施工方对标的的工程拥有一定权利;在建工程取得合法手续(立项、报批、备案….);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并部分预售的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告知预购人。 (二) 交易定价---包含内容 1、涉税问题
1、 发生费用
(三) 交易定价----示例 项目基本情况:2014年9月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通州区11-05、11-06、 交易情况:2016年5月5日,项目公司与XX公司签署《11-05地块置商务型公寓项目转的框架协议》;2016年6月17日,正式与XX公司签署《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交易目标项目:项目11-05地块及其上报商务型公寓项目、目标项目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117.609平方米,其中地上86.125平方米,地下31.484平方米(按《规划方案复函》暂估,最终目标项目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包括目标项目之公摊建筑面积以及供目标项目独立使用的附属设备、设施。 1、 满足在建工程转让条件 项目核准批复确定总投资额
在建工程转让条件 已投资比例=已支付投资额/项目投资额 北京在建工程已投入25%的认定,以批复的项目投资总额提出土地取得费、财务费用(即项目瓯投资额)为基数。 2、 寻找价格
谈判价格基本:土地所支付的成本,为满足在建工程交易条件(项目投资额的25%)的项目已投入部分,产生的相关税费。 最终交易价格构成:
最终转让单方价格:24670元/m2 满足25%转让条件:17205万元 交易中的增值税1859万元。 最终交易效益测算:
(三)交易过程的监控 交易流程图: 签订框架协议-----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协议。补缴调规土地出让金,取得不动产产证书。出让方名下工程证(报受让方设计方案)。05#地施工总包合同建委标办备案。取得25%投资证明、国土证过户入件、取得市国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取得出让让名下施工证、完成土增清算。取得受让方名下不动产权证书、交付施工现场。立项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工程证、开工证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完成最终交付及初步结算。完成过户、操作不可逆。 三、知识点总结 (一) 交易模式: 土地使用权在公司层面无法转让、股权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直接转让或进行公司分立、在建工程要达到政府要求的转让前置条件,或以订制、合作开发形成转出。 受让方只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完成交易,就能实现确权,就能获得继续开发的资格。 (二) 在建工程转让 交易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政府部门对办理要件的要求操作,做到过程可控(各部门没有政策冲突)。涉及税费金额较大,要及时完税,确保交易进行。施工证不是合同交易中明确的要件,但在土增清算加计20%扣除中起关键作用(受让方的税收空间:带施工证转让、不需安排预售、缴税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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