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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损失拆迁补偿权益归谁享有

 望云1120 2017-12-20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5日,原告中夏公司与被告德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中夏公司承租德西公司所有的一栋综合楼用于兴办培训学校,租期十年,由中夏公司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合同期满,乙方可以将其装修或添置的财产拆走,但不得损坏房屋结构。2014年3月,该承租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内附属设施补偿测算价值为1314677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装饰、装修损失拆迁补偿款由谁享有。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因此,案涉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款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租赁期间未届满,原告中夏公司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修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全部由承租人享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或者被拆迁时,政府部门或者拆迁人要对被征收或者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依照相关行政规范,补偿事项一般包括房屋的装饰装修损失。本案拆迁部门通知搬迁案涉房屋时,租赁期间未届满,租赁房屋在返还出租人之前,由承租人装饰装修的物品归承租人所有,补偿款作为装饰装修物的代位物,依照物权归属原则,归承租人所有。且原告中夏公司因拆迁需重新迁址装修,存在实际损失。此时,虽然合同解除具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却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解决装饰装修损失的补偿问题,应当按照物的归属在拆迁补偿款中处理。因此,被告德西公司应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返还原告中夏公司装饰装修损失。

作者: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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