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宣布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其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已有新规定替代为由,被宣布废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并非一个无关重要的文件,其中关于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规定在废止前一直被适用。上述文件被废止后,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规定将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主要变化如下: 一、下列两种情况,加付赔偿金的标准不再适用25%的规定,而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加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1、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逾期不支付的;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被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加发相当于(所欠)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12个月上限只有一种情形: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被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最多支付12个月。其他情形都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年底的离职潮,企业拖欠你的工资,少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后该付多少,都清楚了吗? 文/瀛岱中国孙雯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