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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 明年起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wjj秋日胜春朝 2017-12-21
伊春、伊春,柳暗花明又一“春”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我市结合实际制定的《伊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明年起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本《办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地财政应按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

      

2018年各类人员缴费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相应提高30元。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按照320元/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民政部门根据其本人选择的缴费标准按60%比例给予补助。同时,所有参保人员可视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低、中、高档标准缴费,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其所发生的医疗费核销比例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度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办理下一年度缴费的缴费期,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规定缴费期之后拟参保的城乡居民:新生儿在出生后28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参保,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对于要求补缴的其他城乡居民,应一次性全额(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特殊病待遇:患恶性肿瘤(癌症)放化疗、器官移植排异所发生的特殊治疗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核销比例为55%;尿毒症透析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三级医院、二级医院按430元/人.次(自付40元/人.次)、390元/人.次(自付30元/人.次)执行,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人.年。

     

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因患糖尿病慢性并发症、肺结核进展期、慢性肾衰竭(Ⅱ度及其以上)、慢性心力衰竭(Ⅱ度及其以上)、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病、血友病、癫痫病、红斑狼疮的门诊医药费,起付线为600元,核销比例为65%,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所需资金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慢性病暂不在核销范围内。  

     

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的确认需经相关部门鉴定,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予以核销。


门诊统筹账户资金不属于个人账户资金,参保的城乡居民出现停保、断保、医保关系转移、死亡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现。门诊统筹支出不计入参保人员个人年度支付限额。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口在统筹地区内门诊就医时,不设定起付线,门诊统筹封顶线为200元/人.年,核销比例为60周岁以下65%,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低保对象在统筹地区内门诊就医时,起付线为100元,封顶线为100元/人.年,核销比例为50%。  

    

住院待遇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每次4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每次300元;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每次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 100元,最低降到100元为止。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合规部分自付额度超出大病起付线后进入大病医疗保险。  

   

住院核销比例:

三级医院核销65%;二级医院核销70%;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核销90%。其中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内核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费用,其合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基本医疗住院标准支付;合规部分自付额度超出大病起付线后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定额直接结算。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为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生产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持同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正常产800元、难产1200元、剖腹产1700元、侧切1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政策支付。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而设立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20元/人.年,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核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起付标准的,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70%的比例核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为6000元。


来源:掌上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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