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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天抵扣抵扣,其实连增值税基本原理也没搞清楚

 电灯一亮 2017-12-22

开篇寄语:财务不是简单的记账报税,要想成为一名出色的财务人员,必须从根基下手,吃透基础理论,理通才能法活,法活则理更通,要明起法,首究其理,实践修正,循环反馈,深入理论本质,归于技法运用。阐其三则反其一,举其一则发其三,实践修正,循环反馈,不断完善。-----韩雪峰

增值税原理解析

增值税是价外税,也是说你确认的收入要扣除17%的税款,和货款一起收的税款是替国家代收的,增值税的本质就是一种加入了抵扣制度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账务处理用应交税费这个负债科目来核算,从科目的性质也可以看出代收的性质。

代收代缴的几层含义:

本企业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代收方是供应商,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代收方是本企业,也就是说:凡是购进该货物,一律由购买方按照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该税款由销售方代收,谁购进货物,谁就缴纳这个税款,缴纳的这个税款由销售方在收取你的货款的时候一并代收:如果你将这个货物用于了生产流通,则予以退税(也就是抵扣),如果你用于了消费,则这个税款不予退还。实际缴纳的税款就是销项减进项,结果就是只对增值部分征了税。应当足额缴纳给国家的增值税税款(销项税额)-国家应当退还的增值税税款(进项税额)=结算额(应纳税额)

基本原理衍生

1 关于进项转出

进项转出的本质在于:证据无法表明依法支付了相应的税款,产品退出了生产流通环节即:退出了增值税链条。如进入消费环节、简易计税和免税环节、进入非增值税应税领域等,这里主要说原理不展开论述了。

2.关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是对产品每一个流通环节都预先假定为消费环节,不仅仅是出于销售才予以征税,只要货物所有权予以转移,则予以征税,无论是赠与、还是投资等,注意两个例外情况:将货物代销、跨区域的货物调拨也予以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的区别在于:视同销售是指获得货物的一方,其本身进入一个新的生产流通环节;进项转出是指,获得货物的一方,其垫付的增值税税款其证据不足或可能在该环节退出了增值税流通环节。或者可能在本环节退出增值税流通环节(如直接消费掉)。

3.关于即征即退

增值税即征即退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税收补贴,即将应退还给国家的税款,交还给国家后,国家予以退还。这里还有一种特殊的即征即退,即本应交还给税务局的税款,直接不予交还,如营改增国土局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

4.关于混合销售

只要该环节处于增值税的中间链条,混合销售的税率的确定对企业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如果存在实质性的影响,则是处于链条的终端环节,个人认为应当以销售本身主要是销售什么为准;如果终端链条的组合销售构成一个实质性的一个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征税,如果不构成实质性的一个产品,如果税率不一样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税款准确计算的情形,则应当分开核算,按照比例予以分摊。不过目前,从营改增的规定来看,是以主营业务为准。

5.关于出口退税

增值税采用消费地原则,因为税款实际负担者是消费者,如果货物流出境外,原所在国不得对其征税,从而适用零税率零税率下,其进项税额照样予以退还。

个人认为,无所谓出口退税,因为内销也是退税的,只是我国的内销是间接退税,即从应当交给国家的代收税款(销项税额)中扣减应当退还的税款,当应当退还的税款大于应当退还给国家的税款的时候,余额为负数,即留抵税额,该留抵税额理论上应当退还给一般纳税人,世界上很多国家是按期将留抵税额退还给一般纳税人的,只是我国由于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故而基于风险而对内销基本上都采用间接退税的方式(部分企业的部分情况也是直接退税,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整天抵扣抵扣,其实连增值税基本原理也没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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