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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绿叶发于春枝 2017-12-22

大家都知道,我国关于土地使用税税率这个问题十分的重视,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规定这个问题。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很多人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相信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土地使用权税率到底是多少?下面小编将以新疆为例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新疆土地使用税税率

一、新疆明确各地、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率

自治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行署根据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已完成对本地、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使用税额的确认工作并统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008年1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州(市)的上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除了乌鲁木齐市以外其他地、州(市)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及使用税额做了批复。

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较以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较高的昌吉市调整前为0.4元—3元/每平方米调整后为1.2元—9元/每平方米,提高了2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最低的建制镇、工矿区也从调整前的0.15元—1元/每平方米调整到0.45元—3元/每平方米,也提高了2倍;其他各地、州(市)税额标准也都相应提高了2倍左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已使用土地的,从使用的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终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的次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面积占总可售房屋面积的比例确定其计税土地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各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确定计税面积,各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面积确定。

关于新疆土地使用税税率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它是要分情况讨论的。而且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一样,它的土地使用权税率也是不一样的。土地使用权税率这个问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慎重对待,建议大家如果遇到了这个问题,不知道到底是多少的时候,可以向律师咨询,得到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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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整理时间“2017-06-14 04:36:00”,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整理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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