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下简称二建公司,2013年1月3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恒公司)招标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莲花北路、青翠路道排工程。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师、水利工程 招标文件规定: 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即固定单价,工期100天,中标价为,500.846.81元。海恒公司还发放了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是涉案工程的招标文件、地质勘探报告和招标答疑。 合同相关内容 双方于2009年3月2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3 月2日,工期为100天,合同价款为500.846.81元,决算方式为合同价加减变更签证等。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相关工程的治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 清单编制单位: 涉案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为安徽省新起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起点公司)。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师、水利工程 清单编制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文件(有效还是无效?) 2009年3月2 日,海恒公司签发开工令,2009年6月6日,新起点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称招标清单中挖淤泥、余方弃置、土工格栅、砂砾石等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 因工程结算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2011年11月15 日,涉案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2011年12月13 日双方结算时,二建公司与海恒公司就工程结算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二建公司将海恒公司起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诉讼请求金额中包括塘泥清淤、回填工程签证款3,092,292.9元。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二建公司提供证据中包括经二建公司、海恒公司等单位对塘泥清淤、回填方案、清表土方的变更治商和经济签证确认清淤、回填、清表工程量比原设计统计增加3,092,292.9元,但海恒公司也提供证据证明,经合肥经开区纪委调查,二建公司与相关单位人员串通,伪造测量数据,虚报经济签证,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已被问责处理。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师、水利工程 二审 二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提起上诉。关键的东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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